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还要面临操作和合理性的问题。要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必须要有一个边界清晰、便于理清责任的概念。
过劳死,从字面意思看就是过度疲劳导致死亡。而过度疲劳造成死亡的原因一般都是多重的,并不是工作一方面因素引起的。因为职工除了工作还有生活,生活并不比工作轻松很多,谁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过劳死全部是工作造成的或者工作是过劳死主要原因?过劳死值得同情但却不能将过劳死简单等同于过度工作致死。
显然,过劳死并不是这样的一个概念。虽然媒体指出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当出现“过劳死”的情形时,死者到底是因过度工作还是因生活中疲于奔命导致过度疲劳,如果前二者兼而有之,工作和生活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是难以厘清和划分的。对于执法司法者来说,也难以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让雇主(单位)对“过劳死”承担补偿责任,又是不公平的。不考虑这一因素,即便制定了规则,在落实中也难免遭遇尴尬。
同时从长远考虑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有媒体戏称我们走进了“过劳时代”。那么,“过劳死”纳入工伤能帮我们走出“过劳时代”吗?并不能。“过劳死”纳入工伤只不过是事件发生后的补偿手段,不但无助于防止悲剧的发生,反倒有可能成为雇主(单位)肆意要求员工过度加班的推手——反正有工伤来兜底。
“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多,的确不容忽视,尤其需要相关部门提高重视和积极作为。比如,加大劳动法等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提高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强迫员工过度加班的违法成本;建立完善对雇主(单位)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硬性要求,比如完善体检制度,提高体检频率;加强全民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增强全社会对“过劳死”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等等。
-
工伤中途生病是否应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275人看过
-
能否将“渃”字纳入户口范畴
210人看过
-
过劳死亡理应纳入工伤
383人看过
-
上班骑车摔伤是否应该纳入工伤保障范畴?
312人看过
-
工伤认定厕所摔伤是否纳入工伤范畴
400人看过
-
工地工人的受伤是否应该被纳入工伤统计范畴?
284人看过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
是否将补缴社保归入劳动争议范畴?河北在线咨询 2025-01-0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以下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法规
-
是否将自杀身亡视为工伤范畴?河北在线咨询 2025-01-23一、自杀身亡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自杀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工伤范围。工伤认定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能否将交通事故和工伤归入工伤范畴进行报销?江西在线咨询 2024-12-22工伤和交通事故并不相互排斥,处理完交通事故案件后,您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
是否应该将幼儿园纳入法律范畴:关于幼儿园责任的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5-01-03一名男童在幼儿园校车内离世,园方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计入土地价值,是否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范畴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其中明确: ⑴、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明确的内容增加了“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