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范围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00:27 367 人看过

有关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提法,早在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中首次出现,在上述规定中,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同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重申了规定中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没有作出新的界定。据此,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与行贿人实施权钱交易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

一、特定关系人与受贿罪中其他共犯人的关系

上述规定与意见中规定受贿罪的特定关系人是否必要,如何理解两高意见与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以及刑法分则有关受贿罪规定的相互关系,即他们是一种限定关系抑或是示例关系?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尤其是与身份相关联的共犯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来看,无身份者与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共同实施受贿行为,本来就可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一点应当不存在疑问;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国家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审判中也的确是这么做的。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新的受贿行为不断出现,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予以方便,但并不亲自收受任何请托人的财物,而是由自己的亲属、情妇、亲信等代劳。这种假他人之手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与传统的典型的受贿行为明显有别,有必要作特殊规定。另外,为了统一司法,也有必要就这种新型受贿罪的共犯群体作出相应的界定。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与刑法理论上受贿罪中的共犯应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定关系人不是对受贿罪共犯主体的限定,相反,它与刑法总则有关共犯的规定应当是一种示例关系,也就是说,在特定关系人之外,当然存在其他按照刑法理论必然推导出的一些共犯人,并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及反贪形势的进一步深入,出现新的特殊的关系人。

二、共同利益关系当属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群体的本质特征

两高意见就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作了专门界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很明显,从语言逻辑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与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应当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共同利益关系则应当是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共同具有的特征,可谓其本质特点。如此看来,如何界定共同利益关系就直接影响到受贿罪中共犯的范围大小,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在笔者看来,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利益应当是特定关系人存在的基础与前提。是共同的利益将他们结合在一起,也正是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共同体的每一部分都相互依存、相互分担,对于外界来说,他们就属于利益共同体。所谓利益共同体,是指双方在理性估算的基础上,通常以默契、自发的方式形成的类似利益联盟式的行动体,互利共存是这个行动体中利益不同的双方联合在一起的动力所在。利益关联的任何一方为了谋求己方的利益,都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和保护另一方的利益,不能不维护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身份,关键看他们之间是否属于利益共同体,是否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

而且,这种利益共同体不仅仅限于物质或经济利益,也应包括精神上的、政治上的非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点从两高意见中对特定关系人的示例可见一斑,尤其是情妇(夫),他们之间很明显并不是基于物质关系而形成利益共同体,促成他们结合的是共同的精神需要。

三、特定关系人示例性论证

很明显,两高意见中有关特定关系人范围的界定明显采用了示例与概括相结合的模式,但是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讲,则很有必要就特定关系人的具体范围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但特定关系人还包括哪些群体,值得进一步研究。

1.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现实生活中,通过攀亲结识的七大姑、八大姨并不少见,通过经常的相互往来,这种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

2.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同学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并以此为基础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之便,实行权钱交易,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从以往有关该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认定为共同受贿的也为数不少。因此,在笔者看来,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共同利益关系一般具有长期性,将该类特定关系人予以类型性考虑,不论对于预防犯罪抑或认定犯罪都是很有必要的。

3.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为上下级关系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要求或接受请托给相应第三人解决工作,使得第三人实际不劳而获或付出劳动与实际报酬之间相差悬殊,主要是基于该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老上级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考虑的。有时候,国家工作人员与该第三人之间可能根本未曾谋面,没有任何关系,但正是由于这种老上级、老部下关系的存在,使得他们上下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隐形的政治共同体,政治利益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为老上级的近亲属或有着特殊关系者解决工作,使其不劳而获,这种关系虽较之于直接的共同利益而言具有间接性,但是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4.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某些领导的专职司机,长期为领导开车,成为所谓的亲信。他们在获得领导的信任之后,完全与这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因为长期与领导接触,或多或少地会接触到这些受贿人员的相关情况,而领导为了笼络、奖赏司机,也会不断给其一些小恩小惠。对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来说,寄厚望于其领导,渴望伴随领导的高升而平步青云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因此,他们也可以说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

5.国家工作人员的校友、老师。校友、师生关系本应当是纯洁无瑕的,但是现实中,国家工作人员基于校友、师生关系的考虑,以让其校友或老师到相应部门挂职为名,实际领取高额回报,而该报酬明显与其实际劳动不相称。应当指出的是,这种校友关系、师生关系主要是基于情感网络联系起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校友或老师之间可能根本不存在任何物质利益上的关联。但是,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共同的利益并不限于共同的物质利益,基于共同的政治利益、共同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

(作者单位:南昌市检察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刘莉芬张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实质要害
    该摘要介绍了个人受贿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有三种情况: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立案标准有两种情况: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故意刁难、要挟单位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3)强行索取财物。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2023-11-17
    305人看过
  • 新型受贿罪的形式及认定有什么?
    新型贿赂是指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十种犯罪手段。“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受贿罪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
    2023-06-03
    354人看过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如何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的一个新罪名,该罪的主体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由于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一、关系密切的人是否包括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是什么关系?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笔者认为,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的区别在于,一是两者侧重点不同。特定关系人强调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利益关系,包括经济上的利益分享关系和人身上的荣辱与共关系。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则是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交往密切,也可以是因血缘、地缘、姻亲等原因而关系密
    2023-06-11
    211人看过
  • 关于非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
    通常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财物,该第三人必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某种密切联系,或是其近亲属、情人,或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他特定关系或者交易关系的人,否则有违常理。当然,可能在少数案件中,确实存在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但又没有证据证实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受贿财物。对此,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非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并收受财物后,由一方单独占有的,由于共同占有所反映出的共同受贿行为的利益共同性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双方共同意志支配下由一方实施的处分行为,因此,只要有证据证实由一方单独占有是出于另一方处置行为的结果,应当认定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对非特定关系人以受贿共犯论处。2、对于仅有证据证实非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但无证据证实二人对财物处置有共谋的,如非特定关
    2023-08-11
    51人看过
  • 特定关系人是否与受贿罪有直接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怎么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之间的区别:1、个人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个人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要件,而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
    2023-07-07
    409人看过
  • 如何理解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授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特定关系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为更好地惩治腐败提供了法律渊源。《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授意形式是否应当是明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将授意的形式只界定为明示的形式将不利于打击此类受贿犯罪,反而会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因此,授意的形式除了明示之外,还应包括默示的形式。只要有证据证明请托人领会的意思与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认定请托人是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下将有关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相关知识】一、受贿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2023-06-11
    394人看过
  • 特定关系人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具体范围/特定关系人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予以“方便”,但并不亲自收受财物,而是由自己的亲属、情妇(夫)、亲信等‘代劳“。这种假他人之手实施的权钱交易行为。2、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现实生活中,通过攀亲结织的七大姑、八大姨并不少见,这种“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3、通过“老同学”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同学关系形成一种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之便实行权钱交易。4、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因为“上下级关系”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关系虽较之于直接的共同利益而言具有间接性,但是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5、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某些领导的专职司机,长期为领导开车,成为所谓的“亲信”。他们在获得领导的信任之后,完全与这类
    2023-05-04
    300人看过
  • 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认定
    我国受贿犯罪的形式随着社会变化呈现出三种变化:第一种是初级受贿,即谋利人与收财人系同一人;第二种是中级受贿,即谋利人与收财人形式上分离,但收财人与谋利人往往系同一家庭,有共同财产关系,多表现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受贿;第三种是高级受贿,即谋利人与收财人明显分离,而且收财人与谋利人并不属于同一家庭,不具有共同财产关系,多表现为情人之间的共同受贿。两高”《意见》规定的第三人收受财物类型的受贿犯罪,虽然并不是最新出现的一种受贿罪的特殊形式,但这种犯罪由于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既为他人谋利又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相比,谋利人与收财人相脱离,受贿故意更难以认定,受贿手段更隐蔽,日益成为当前犯罪分子采用较为普遍的受贿方式。两高”《意见》针对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特别是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第三人收受贿赂的受贿根据第三人的身份可以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第二种是由特定关系人以
    2023-06-12
    281人看过
  • 对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所谓“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里的“共同利益关系”是指以默契的形式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谋取己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必须顾及和维护另一方的利益。所谓“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谓“情妇(夫)”,一般是指除配偶之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到底达到什么程度的男女关系才能称之为“情妇(夫)”,主要是看是否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金钱包养关系,对此往往依赖于双方的交代,辅之以能够证明其交往情况的其他证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还可以成为行贿人给予财物的对象。与此同时,对特定关系人进行行贿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
    2023-04-11
    464人看过
  • 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一、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是怎样的关联关系认定范围如下: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二、关联关系认定范围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主体: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2023-06-14
    345人看过
  • 受贿罪中对财物的范围
    一、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什么?财物的定义,可有以下三种类型:(1)金钱: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对于金钱能够成为贿赂,自然毫开疑问,具体而言,金钱属于财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种情形的应对行贿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2)物:这里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
    2023-03-16
    429人看过
  • 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受贿罪的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
    2023-06-17
    72人看过
  • 特定关系人请托构成行贿罪吗
    特定关系人请托构成行贿罪,这种情况下涉及到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
    2023-02-14
    206人看过
  • 新型受贿方式及定罪办法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解读: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质上都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这是因为,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
    2023-06-11
    367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如何进行认定,相关的量刑标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 领导亲属收钱是犯罪吗受贿罪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8
      如何正确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1、在主体认定上,应紧密结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影响程度。特定关系人受贿是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上,无论两人的关系是熟悉还是陌生,只要是能够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并且促使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应该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否则,不能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主体。2、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应正确限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请
    • 普通的法律对特定关系人受贿怎么认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8
      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特定关系人受贿应该怎样认,怎么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1
      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行贿罪受贿罪的规定范围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28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