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一、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1、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二年。
2、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二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二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二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
3、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二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方法有哪些
234人看过
-
工程质量纠纷怎么解决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54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327人看过
-
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部诉讼地位
108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诉讼时效规定细节解析
97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发生缺陷怎么办
103人看过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 更多>
-
浅议如何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05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由质检部门出具《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认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
-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方法有哪些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1《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担骸曹缴丨剂查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缺陷责任期限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2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发包人在
-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如何取证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4聘请专家对工程师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师的细心标准加以评估确定。调查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对于专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调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则专家就没有充分的资料数据判断缺陷的原因。调查应当由与专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是提供证言的专家进行。调查人员采用的凭证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项目中,调查司空见惯,已经成了例行公事。这些程式化的调查一般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可能对一些细节缺乏注意。
-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8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风险提示: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