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3、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
二、黑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受理,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是否合规。
2、审核,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处务会讨论,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提出决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3、审定签发。
4、决定(审批),作出决定。
5、公示,作出公示。
三、黑河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黑河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受理条件有哪些
239人看过
-
铜川市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条件是什么
270人看过
-
黑河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法律依据是什么
122人看过
-
黑河机动车变更登记流程是什么
60人看过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初审条件
244人看过
-
驻马店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条件
486人看过
行政机关对申请许可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提交的... 更多>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是什么, 如何变更律师的执业机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
-
丹东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理条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3-10-061、经原所和原所管辖的司法局同意,结清帐目,交清承办案件; 2、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 3、在外省(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且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4、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
-
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变更条件青海在线咨询 2024-03-16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变更的条件: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9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或者登记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手续。1、到原来旧地址的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资料: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俱“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2、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证明”原件、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哪些部门提交哪些材料以及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27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