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8 10:17:50 363 人看过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两者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方式是经过双方的意愿一致而解除,其中一方死亡而解除。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一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

二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可以结婚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一般是不可以结婚,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若继子继女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可以结婚;反之,若继子继女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不能结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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