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女教师产假期内工作负荷评估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31:23 214 人看过

在学院正常教学周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间按9.5课时/周的标准核减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

(1)按国家规定且经人事处核定休产假。

(2)经学院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3)经主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批准,从事学院其他工作不能参与教学工作。

如何维护体制外女教师的生育权?

学校没有产假,因此怀孕意味着辞职。更奇葩的是,学校在合同中规定,学年内,育龄女教师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者或中途辞职者,需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2000元。2月26日,河南商丘尚博学校校长刘柱称,合同是自愿签订的,老师可以生完孩子再回来工作。

有些问题早在意料之中,比如全面二孩时代女教师扎堆生娃影响教学问题。但出人意料的是,可以预知的问题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变本加厉起来。就像河南这所民办小学,学校没产假,生育期间没工资,怀孕即辞职,若不按合同办还要交罚款。令人无语的是,校长说签合同时无人提出异议,皆自愿签订。

在教师等行业,践踏女性权益和尊严的排队怀孕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在鼓励生育二孩的今天,类似问题更加突出,女教师扎堆生娃导致师资不足的问题屡屡见诸报端。据报道,在山东临沂城区一所初中,有76名女教师正在备孕,占到女教师总数的近一半。女教师扎堆生二孩,校长们愁坏了。

但应看到,同样的问题,体制内和体制外有云泥之别。就像有媒体指出的,女教师之所以敢扎堆生二孩,一个重要因素是她们的单位姓公,即使出现问题,其权益也有保障。换言之,学校和教育部门可以想办法,比如聘请临时教师、返聘退休教师、系统内调配师资等,办法总比问题多。

但体制外就不同了,相比公办学校女教师扎堆怀孕的问题,民办学校、私营企业等体制外女职工面临的问题更严重,在自愿的奇葩合同面前,女教师的生育权已被踩成了泥。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存在诸如怀孕合同之类无视国法的荒唐现象。那么,谁来关心、呵护她们的生育权

用人单位肆意践踏女性权益,除了劳资不平等外,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执法无力。在计生法、民法、刑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侵犯女性生育权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和惩罚条款,即使女性权利被非法剥夺,也难以索赔和追责。假如女性可以提出巨额索赔,乃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谁还敢以身试法在执法上,相关部门睁一眼闭一只眼的心态则是一种纵容。

当务之急的是,相关部门须加强执法力度,对践踏女性权益的行为出重拳;同时,还应正视民办学校、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存在的现实困难,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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