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1:59 197 人看过

一、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

根据《海商法》第180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上述十项必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作业的难度和风险,在此前提下作业的实际成效,作业投入的成本和努力以及拯救环境和人命的技能和努力。一个比较恰当的报酬数额应是这四个方面十个项目综合平衡考虑的结果。

二、海难救助合同介绍

1、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2、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3、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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