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罪特殊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44:06 287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监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二)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三)罪犯怀孕。因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孕妇犯罪怎么处理

孕妇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且不适用于死刑。对于情节很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拘留,可以等孕妇生产后一段时间再执行处罚。对于犯罪的孕妇,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安全,可以让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找一个担保人,便可以回家,但一般不能离开家乡进行长途远行,而且要随传随到。即使犯罪情节符合死刑的量刑,也不能被判处死刑,孕妇腹中的胎儿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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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4日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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