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30:20 156 人看过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第二种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这些牵连犯的特例,法官在具体定罪量刑时可以直接适用,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刑法条文未提到的牵连关系,该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质上还是主张从一重处断,因为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

因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认识的不统一,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一来,要么是对犯罪行为的轻处,要么就是重处。这种同一行为的不同处罚,客观上形成司法不公。同时也可能为个别司法人员开脱罪犯制造条件。

要解决适用处罚原则混乱的问题,办法就是要对处罚原则进行统一规定。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处罚原则的利弊分析

一、各种处罚原则的优点

从一重处断原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之普通数罪为小。这一说法有其合理的一面。对于行为人来说,犯罪目的只有一个,有牵连关系的数罪都是基于这一个犯罪目的。有的学者将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在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直接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实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或由原因行为派生出来的结果行为是从行为。所以在方法牵连犯中,方法行为是从行为,目的行为是主行为;在结果牵连犯中,目的行为也称原因行为是主行为,结果行为是从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分法很科学,可以明确表现出牵连关系数罪地位的不同,以区别于地位平等的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行为人主要是为实施主行为,从行为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相对于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要小。基于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刑罚,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保护的。

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和支持。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很多:第一,犯罪构成决定罪数,牵连犯实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前提。第二,数罪并罚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行为人犯数罪就应承担数罪的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罚,这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第三,数罪并罚符合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可作性、统一性。

二、两种处罚原则的缺点

从一重处断原则缺点非常明显:第一,牵连犯的界定原则不统一,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状态。

第二,中国刑法没有重罪轻罪的明文规定,重罪轻罪难以比较,如何从一重处断缺乏根据。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有不少国家规定重罪轻罪,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7条规定:称重罪者,指应科3年以上或终生自由刑之故意行为而言;其他之可罚性行为,皆为轻罪。前苏联刑法总则7条,采用明文例举具体罪名的方式来确定重罪的范围,其余罪名可推定为轻罪。这值得我国借鉴。

有的学者认为应以具体犯罪构成类型的法定刑为区分标准,并根据刑法对刑罚种类由轻到重顺序排列,提出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原则:

(1)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高者为重;

(2)下限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

(3)上下限相同的,以由高到低排列或并处附加刑为重;

(4)上下限都不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这种区分很明确,但并不是法定的,不一定每个法官都采用。所以若从一重处断时,重罪的选择就可能不同。

第三,从一重处断有可能轻纵罪犯。虽然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较之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要小,但相对于一罪要大得多,如果从一重处断,和只犯了这一重罪的另一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就是相同的,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

第四,从一重处断原则,有可能在追诉时效、溯及力、管辖权、漏罪等方面出现抵触情况。例如,行为人重罪的追诉时效已过,则从一重处断时重罪行为和轻罪行为都可不受追诉,实施犯罪行为却能逃避追诉,形成法律漏洞。

数罪并罚原则的缺点是:对于牵连犯与普通数罪一样并罚,不能体现出牵连犯的特殊性,以及牵连犯行为人因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普通数罪为小所应判的处罚较普通数罪为轻的原则。这正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有利之处。

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一种原则的优点正是另一种原则的缺点,反之,缺点也正是另一原则的优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牵连犯相关文章
  • 受贿罪能适应数罪并罚吗,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一.受贿罪能适应数罪并罚吗传统理论一般认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为从一重处罚。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原则。1.受贿罪的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罪,这是实行数罪并罚原则的客观基础。受贿罪的牵连犯实际已具备了受贿罪与他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应当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当前受贿犯罪猖獗,如成克杰、胡长清之流动辄受贿上百万、千万元,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出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考虑,对受贿罪的牵连犯不应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3.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虽然从量刑上不会导致轻判之虞,但难以对被吸收的轻罪作出应有的否定评价,不利于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4.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可以保持法律规定的连续性和与相关职务犯罪牵连犯处罚原则的
    2023-02-28
    234人看过
  • 如何理解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认识颇不一致。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坛。这多少给司法实际部门的操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及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等问题上。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以及1997年经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和处罚则未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加以认可和适用。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
    2023-06-11
    183人看过
  •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又是怎样的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盗窃,把一个军人的手提包给拎走了,打开一看,手提包里有一支手枪。对此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这是牵连犯,是盗窃的结果触犯了盗窃枪支罪。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关键就是这里只有一个行为,不存在牵连的可能。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
    2023-06-12
    245人看过
  •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牵连犯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更。所谓牵连犯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牵连犯的处罚问题,也就是对牵连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通说认为,对牵连犯的处罚主张以从一重罪处罚,亦即在处理时按牵连犯数罪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由以往普遍坚持通说——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处断原则的观点争鸣,并进而演变为关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之争。一、现有牵连犯处罚原则的理论观点概览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说。1、从一重处断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
    2023-06-11
    320人看过
  • 牵连犯连续犯应该如何理解?
    一、连续犯(一)连续犯的概念例如,甲因为其妻与他人通奸,就蓄意杀死其妻及奸夫进行报复。一天下午,甲在家将其妻杀死,晚上又潜入乙家,把乙杀死。这种情况就叫连续犯,应当按一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为连续犯法无明文规定,只是在刑法第89条追诉时效中涉及犯罪有连续的情况,因此,连续犯称为裁判上的一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二)连续犯的构成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
    2023-04-28
    432人看过
  •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从一重处理的理由
    一、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从一重处理的理由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
    2023-06-11
    124人看过
  • 竞合犯和牵连犯的不同之处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1)在性质上,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2)主观上,想象竞合犯的数个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而牵连犯的数个罪过都只能是故意。(3)客观方面,想象竞合犯实施的是一个犯罪行为,而牵连犯实施的是数个犯罪行为。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形,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特征在于: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其二,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其三,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犯恰与之相反,其行为所触
    2023-07-06
    165人看过
  • 再论牵连犯
    牵连犯
    关键词:牵连犯/想象竞合/牵连关系/从一重重处断内容提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牵连犯是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但由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该犯罪行为与三个杀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故成立牵连犯,应按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理。因此,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并考虑其有三个杀人行为的事实,再予以从重。【参考文献】〔1〕吴振兴.罪数形态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272.〔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60—861.
    2023-04-25
    441人看过
  •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吸收犯和牵连犯一样么
    数行为触犯的罪名性质各不相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不同的罪名和不同的罪质。吸收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相同的罪名和相同的罪质。2、数字行为之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量和行为是牵连关系。具体来说,牵连关系是手段、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是,这是刑的吸收关系,不是罪的吸收,吸收的罪还是独立存在的。吸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吸收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者的数量行为表现为准备行为、未遂行为、实施行为、暂停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罪行为的意图是相同的;它的数量可能多,但性质相同,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同一直接对象的意图。牵连犯的数字行为的意图不同。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
    2023-08-08
    460人看过
  • 结合犯和牵连犯如何处罚
    一、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1、基本特征(1)
    2023-03-29
    452人看过
  • 什么是牵连犯,构成牵连犯有什么条件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2023-06-12
    120人看过
  • 牵连犯可以从轻处罚吗
    牵连犯因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该从重处罚。其基本含义是,对牵连犯应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按其法定刑处罚。如日本1907年刑法第54条规定:“……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再如台湾现行刑法第55条规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主张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牵连犯的客观危害较轻。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因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比实施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轻一些。2、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牵连犯的数个犯罪故意贯穿着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蔑视法律规范和社会利益的主观恶性比分别起意实施数罪的行为人要小一些。3、从一重处断符合牵连犯行为人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牵连犯行为人和社会民众往往将牵连犯视为一个犯罪,如果对其进行并罚,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也影响处罚的社会效果。只有从一重
    2023-05-02
    104人看过
  • 简述牵连犯的定义以及牵连关系的判断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其中一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一个罪上。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处理原则:A、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这是牵连犯处断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形,都应如此;B、特殊情形下这是牵连犯处断的例外,但也常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
    2023-06-12
    188人看过
  • 牵连犯的几种定义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其一,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二,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其三,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其四,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五,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023-06-11
    10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牵连犯
    词条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 1、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叫牵连犯;... 更多>

    #牵连犯
    相关咨询
    • 虚假诉讼罪如何才能构成牵连犯,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09
      一、构成牵连犯的要件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在虚假诉讼罪中,要想成立牵连犯,必须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1、从一重处断原则。 2、数罪并罚原则。
    • 犯发展牵连犯怎样处理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0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 牵连犯处罚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5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 牵连犯的类型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04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例如,用放火的方法杀人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连续犯与继续犯定义楼上已经说了,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状态,前者最佳例子,武松血溅鸳鸯楼,连续杀人,后者典型例子比如非法拘禁,是一种状态的延续
    • 受贿罪能适应数罪并罚吗,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0
      (一)受贿罪能适应数罪并罚 1、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受贿罪的牵连犯在实质上是数罪,这是实行数罪并罚原则的客观基础。受贿罪的牵连犯实际已具备了受贿罪与他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应当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 3、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可以保持法律规定的连续性和与相关职务犯罪牵连犯处罚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