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量刑适当又是有效地发挥刑罚作用的必要条件。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总结我国多年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量刑工作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这里所说量刑的一般原则,与上述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罪与刑的关系上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每个罪状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适应的,就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求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不是相反。而这里所说的量刑的原则,是指的怎样去量刑,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换句话说,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是要回答应该怎样作,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个要求。所以,这两个原则是不同的,但又是紧密联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达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条:
一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一)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二)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三)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四)量刑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
(一)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比如,有的条文规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没有管制就不能判处管制,没有规定罚金就不能处罚金。刑罚的幅度也是一样,除非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总则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就是违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二十年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判处二十年徒刑就是违法的。
(三)对各种刑罚制度的适用,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比如缓刑减刑假释等等,它适用的条件,刑法上都有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都不能任意违反规定。如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就具有了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以真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贯彻我们党的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57条未提到犯罪后的态度,但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个政策的基本内容,抛开这个政策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成了空洞的口号。所以,不能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刑法相抵触的。再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例如,为什么规定适用缓刑,减刑,假释要以认罪悔改好为条件,为什么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悔改得好,没有严重的抗拒改造表现的,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都是因为犯罪后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而给予的宽大处理。为什么第77条规定,罪犯在受到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显然是根据他犯罪后的态度恶劣,他不仅不老实交待,还逃避侦查,审判,这就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可见,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的适用是有着直接影响的。不仅如此,刑法公布以全的中央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都一再重申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所以,把这个政策同法律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应当指出,虽然犯罪后的态度不能不考虑,但要摆在适当地位。量刑要以犯罪为基础,这是主要依据。对于犯罪后的态度,只是“参照”,适当考虑,而不是把坦白或抗拒当作量刑的唯一根据或者主要根据。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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