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证据的组织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87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本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原判决、裁定或者判决结果有错误的,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逾期不提供证据的原因;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再审申请人证明提交的新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可以认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成立:
(1)在原审判结束前存在,并在审判结束后因客观原因被发现。
(2)在原审判结束前被发现,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原审终结后形成的,原审已提供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不可能再提起相应的诉讼
,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未作为判决依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除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应当是A4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的份数为原审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数+5份)
(2)申请再审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三)一审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正本五份,(四)原审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副本;(五)支持申请再审理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副本。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经原件核实无误的新证据副本。
(六)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的,应当按照生效判决书的时间提供,但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期限不超过,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提交生效判决书送达申报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证据材料副本,证明判决书的实际生效日期,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加剧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还再审申请人,并通知其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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