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航次租船合同特点如下: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
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有:
1.出租人和承租人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2.船舶说明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是出租人如实陈述船舶的有关情况,目的是使相应的船舶特定化。它是承租人决定是否租用船舶和衡量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
3.预备航次条款
预备航次是指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有时是前一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为装货而驶往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条款涉及到两项重要规定,即受载期限和解约日期。
4.货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涉及到装船货物的种类、数量和提货货物的时间。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默示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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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2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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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诉讼时效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7第一种意见认为,《海商法》第2条第2款关于“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意味着其他章节的内容应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因而第257条第2款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时效制度,适用于沿海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即“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先,我国的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一向实行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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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0船舶租用合同是典型海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类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具体的地域管辖,则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3)项关于“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予以确定。船舶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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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什么呢?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5航次租船合同,又称承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