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券与陈国伟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20:43 366 人看过

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与陈国伟不当得利纠纷

时间:1999-05-25当事人:陈国伟、李建国法官:文号:(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24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名河南省证券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

负责人李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雄平,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伟,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溧阳路1333弄13号。

委托代理人罗益定,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系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职工,住上海市延吉西路81弄4号302室。

上诉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8)虹经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诉人于1996年8月16日起为被上诉人代理外资股股票交易,被上诉人共存入18900美元,上诉人通过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使用他人个人的外资股股票帐户为被上诉人及其他股民进行外资股股票交易。期间,被上诉人陆续提款共计30337.97美元。1997年9月3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理外资股股票交易的销帐手续。此后,上诉人称其发现在被上诉人销帐时,未将被上诉人于同年3月26日提取的5000美元予以扣除,因向被上诉人催讨5000美元无着,而诉诸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通过他人个人的外资股股票帐户为被上诉人及其他股民从事外资股股票交易,且上诉人不能全部提供被上诉人从事外资股股票交易的委托单,故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实际从事外资股股票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5000美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要求陈国伟返还5000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判决后,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其处进行外资股股票交易过程中曾多次取款,期间曾于1997年3月26日从其个人股票交易的资金中提取5000美元,同年9月3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理销帐手续时,由于上诉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在余款中未将5000美元扣除,致被上诉人多提取5000美元资金,为此,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被上诉人交易的委托单,交割单为证,从这些交易的资金往来中可推算出被上诉人多提取5000美元,原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改判。被上诉人陈国伟辩称:其早已与上诉人办理完销帐手续,销帐时双方对最后资金状况均确认一致,现上诉人称其多提取5000美元资金无事实依据,上诉人始终未能提供出当时完整的交易委托单,所提供的交割单又无法证明属被上诉人的交易结果,其每次取款均系合法取得,原审判决正确。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因上诉人工作疏忽而多得不当利益5000美元。围绕此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又具体表现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争议上,即上诉人提供的证券买卖委托单及相关交割单能否证明被上诉人的全部交易结果及资金往来状况。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于1996年8月16日起为被上诉人代理外资股股票交易,被上诉人于1996年8月16日、同年8月27日存入上诉人处资金计18900美元,由上诉人通过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使用他人个人的外资股股票帐户为被上诉人及其他十余名股民进行外资股股票交易,至1997年9月3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理外资股股票交易的销帐手续,此后不再在上诉人处进行外资股股票交易。期间,被上诉人先后于1996年10月3日取款1万美元,1997年3月26日取款5000美元,同年5月27日取款7000美元,同年5月29日取款755.59美元,同年9月3日销帐时取款7582.38美元,共计取款30337.97美元。

以上事实,因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被上诉人多提取资金5000美元,上诉人在审理中提供了被上诉人买卖外资股过程中的相应交易手续,有被上诉人签名的委托买卖证券委托单11张及相应的交割单,并称:虽另有4次交易其提供不出被上诉人签名的委托单,但此4次委托与前述有签名的委托单能相互印证,即若买进时缺被上诉人签名的委托单,那么在对同种股等量抛售时有卖出时被上诉人签名的委托单,反之亦然,由此可推定被上诉人进行过15次交易,从该15次交易的奖金往来情况结合被上诉人存取款金额即可推算出被上诉人多提取5000美元。

上诉人提供的委托单及交割单均交被上诉人一一质证,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因上诉人代理交易中使用他人的帐号同时为包括其在内的十余人交易,故对上诉人提供的未经其签名确认的交割单不予认可;对11张有其签名的委托单则认为:多张在日期、数量上有涂改,不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且不全面,无法证明整个交易的委托情况且无法与交割单印证。

二审中证据质证结束后,上诉人又提供出一张有被上诉人签名的委托单。

经审查证据认为:上诉人通过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使用他人个人外资股股票帐户为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十余人进行外资股股票交易,由此形成的交割单无法反映被上诉人个人买卖股票的交易情况,而上诉人所提供的其认为是被上诉人的交易记录的交割单上,又无被上诉人曾经认可的标注,现被上诉人对这些交割单又不予认同,故对使用他人同一帐户多个个人均有交易所形成的交割单尚不能明确确定哪一笔系被上诉人的交易结果,而与交割单对应的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因上诉人举证不全,已举证出的委托单中,又有多张在日期、数量、品种上有涂改,难以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故无法认定被上诉人的全部交易过程及资金往来情况。

本院认为:就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而言尚不能完整确认被上诉人在其处进行外资股股票交易的真实情况,亦无法反映出其间被上诉人资金往来状况,即无法推定出被上诉人在此间多提取上诉人的资金5000美元,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上诉人因不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从其处获不当利益5000美元的事实,故其诉称要求返还5000美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潘明华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文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5: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刘直绍与向久贤不当得利纠纷案
    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恩中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直绍,男,生于1949年7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退休教师,住恩施市板桥镇沿河路2号。委托代理人孟顶序,恩施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久贤,男,生于1957年8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教师,住恩施市板桥镇板桥居委会三组。上诉人刘直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3)恩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9月30日,原告刘直绍(板桥教育站出纳)、被告向久贤(板桥小学出纳)与李德胜(板桥教育站会计)就板桥教育站及板桥小学的往来款进行了结算,并拟有同板小结帐明细单,其中板桥教育站返还板桥小学98年春预算外资金24446.71元,板桥小学给教育站出具收据一张。1999年1月
    2023-06-08
    460人看过
  • 贾富强与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富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造纸厂职工,现住该厂。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桩西采油厂农工商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光明一村19-15号。委托代理人:刘光亮,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富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
    2023-06-08
    444人看过
  • 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即所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必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条件;二是必须他方受到损失,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三是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因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就是不当得利纠纷。
    2023-04-23
    114人看过
  • 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执行
    日前,雁山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重复领取土地补偿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将多领的土地补偿款4623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交清。桂林卫校新校区规划建在雁山镇竹园村。在该项目的征地过程中,被告刘某连在丈量其土地时登记名字为刘某连,但在土地款补偿及分户清单上所列的名字却是被告刘某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同一宗土地上,刘某连重复领取土地补偿款46238元,征地小组和竹园村经济合作社发现后,多次找被告做工作,要求其退回多领的补偿款,但二被告置之不理,不予退还。立案之初,主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做工作,告知他们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并告知不予返还的利害关系。谁知被告非但不听,相反,还在起诉前将自己名下账户内的全部银行存款取走,欲躲避法院对其账户采取的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连、刘某英返还原告雁山镇竹园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62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生效后,二被告
    2023-04-23
    223人看过
  • 不当得利与合同纠纷区别
    1、合同纠纷是因签署、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因违约产生。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2、不当得利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等法律依据或开始有依据后来丧失该依据(例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等),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债权人负有返还义务。3、在诉讼中,合同纠纷需要原告先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被告可举证证明其未违约等;不当得利中,原告一般只要举证对方从自己处获得利益,被告需举证证明其获得该利益的合法依据,否则要返还。一、不当得利的特征(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二、不当得利案件
    2023-02-19
    377人看过
  • 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不当得利纠纷案
    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子山,男,汉族,1953年2月6日,住广州市天河区燕塘大院11栋304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20楼2011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海剑,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路104号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钢,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仁济路14号603房。上诉人吕子山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2023-06-08
    31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不当得利纠纷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3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
    • 河南不当得利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06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怎么撤诉不当得利纠纷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0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达到撤诉法律后果: 一、申请撤诉 法院宣判之前,原告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后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二、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按撤诉处理; 2、在法院通知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可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 什么是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8
      关于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的回答为1、合同纠纷是因签署、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因违约产生。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2、不当得利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等法律依据或开始有依据后来丧失该依据(例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等),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债权人负有返还义务。3、在诉讼中,合同纠纷需要原告先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被告可举证证明其未违约等;不当得利中,原
    • 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1
      关于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的回答为 1、合同纠纷是因签署、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因违约产生。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不当得利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等法律依据或开始有依据后来丧失该依据(例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等),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债权人负有返还义务。 3、在诉讼中,合同纠纷需要原告先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被告可举证证明其未违约等;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