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电视台未经制作单位许可擅自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被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告上法庭,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播放《闯关东》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判令其立即停播该剧并赔偿原告13万元。
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系2008年CCTV的开年大戏,曾经受到广大电视观众的热捧。2008年4月27日至5月14日,乌海市电视台在未经被该剧制作单位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允许的情况下,在新闻综合频道播出了电视连续剧《闯关东》。该剧制作单位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于每晚黄金时间播出电视连续剧《闯关东》,并在播放该剧期间插播大量广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山东省广播电视局于2007年11月12日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鲁剧审字2007第012号)》,剧目的名称为《闯关东》,电视剧长度52集,制作单位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合作单位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和大连电视台。同年11月12日,大连电视台授权原告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全权处理《闯关东》电视剧的销售、播出以及国内外版权等相关事务,期限至2013年。2008年1月16日,原告与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签订《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将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映权等5项权利让与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同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授权原告对侵犯该剧相关著作权的行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授权期限为长期。2007年12月27日,原告将《闯关东》在黑龙江地区的独家电视播映权(含有线、卫视)转让给黑龙江电视台,转让期限为自2008年2月7日至2010年2月6日。
2008年4月27日至5月14日,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播出了每晚播放3集《闯关东》,并于第二日上午重播。被告在播放该电视连续剧期间还在固定时段插播了广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被告在播放《闯关东》之前,该剧已由中央电视台、地方卫视多次播放,故在综合考虑原告作品《闯关东》的知名度、收视范围、首轮播放与多轮播放的价值差、被告获利等实际情况和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电视连续剧《闯关东》,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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