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分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22:19 96 人看过

常见的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索赔额计算:A,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包括研发成本,现实的利益损失,将来的竞争优势;B,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C,承担合理的费用。

第三人:一般是雇佣商业秘密侵权人的公司。第三人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是否善意,即是否注意到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在企业遭受商业秘密侵权的时候最为常见。

行政法律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有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当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经调查侵权行为成立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企业因侵害赔偿问题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所谓行政责任,主要是指罚款。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就具体案件而言,罚款数额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充分考虑该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程度、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目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公正、合理、合法。对侵权人拒不执行罚款决定,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相比民事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的有点是便捷,经济。

刑事法律保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上述所谓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法律保护对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惩罚最严厉,同时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也最高,难度最大。

劳动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要注意这里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并非同一性质的约定,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方式都有很大不同。

劳动法律救济是实施最广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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