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变更前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能追朔吗
尽管公司的股东可能会有所变动,但作为法人实体,公司本身的性质并不会改变,其所应当承继的债权与债务亦然如此。
无论股权如何流转,公司仍然需要以自身名义对外部世界负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原先的股东们有义务向新的股东披露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并且在经过双方面对面的商议与核实之后,再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方案。
这样的话,当股权变更完成之后,原来的债项和债务便会自然而然地落到新股东在他们的出资额度范围之内来承担了。
当然,如果在产权更迭之后,出现了一些之前未曾知悉的公司债务(例如对外担保责任、或者是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体现的外借款项等等),从而给公司带来了实际损失。
那么,新股东也可以追索旧有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另外,旧有股东同样可以通过内部协定的方式,约定到债权债务的具体承担办法。
这个解决方案只在内部具有效益,它无法够对抗外部的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多少,才不算违法
借款利息之额度应不超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年内各币种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四倍。
关于借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首先,如果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出该起算日期起的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那么这部分利息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次,若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该起算日期起的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那么对于超额部分的利息应视为无效,并且借款人拥有要求出借方退还已经支付给他们的超额利息的权利;再者,如若出借方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借款款项来确定本金数额;此外,除非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有特殊约定,否则借款人有权提前归还借款,并且应以实际借款期间作为计息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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