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入国家赔偿需细则跟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31:50 457 人看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这部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各种情形;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也就是说,此次精神损害进入国家赔偿法是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不管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应根据不同情节作出情感抚慰和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引入精神抚慰,既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彰显人权保障的法治进步,也是规范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务实之举。

精神损害入国家赔偿法需细则跟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可以想见,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成了执行这一条款的焦点。应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明确精神损害的不同程度以及专家鉴定程序。也就是说,什么样的具体损害只适用于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什么样的具体损害适用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是在外因导致公民心理疾患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之下,对一些孤立的精神损害的确认与严重程度的判定,是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精神权益的关键环节,因此,实施细则越具体越好。

其次,应通过细则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实质性赔偿金可兼得。以往一些民事侵权案件判例中,往往被侵害人请求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不能再要求精神赔偿金,司法对另外的精神赔偿金一般不予支持。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定条件有二,一是致人精神损害的;一个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彼此关联,缺一不可。也就是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专门指向精神损害,不包括其他实质性的赔偿金。因此,在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精神损害诉讼请求可与其他侵权行为一起捆绑起诉,也可独立成为侵权行为诉讼,受害人可以兼得。

再者,应细化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符合三个条件则应向直接实施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也就是说,没有规定对造成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国家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直接责任人员的追偿。如果精神损害抚慰金得不到追偿,只是国家埋单,则起不到警示后来者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目的。特别是不经严格程序就将公民送进精神病院的事件频见媒体,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医学理由,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究其原因,主要是事后对直接责任人缺乏严厉问责,违法成本太低。

鉴此,为防止直接责任人规避责任,应通过细则明确精神抚慰的追偿制度,厘清被追偿对象,不仅包括直接执行者,还应包括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事先明知真相、仍协同无故留置公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所有被追偿人在国家支付精神抚慰金之后负同等被追偿之责。同时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追偿程序一律公开,承担追偿经济责任不免除其他行政与司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实施者付出更大的违法代价,痛定思痛,而不是让国家做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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