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重大医疗事故罪,但是有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应该判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
二、关于医生玩忽职守罪的罪如何认定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玩忽职守罪与医疗事故罪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医疗事故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玩忽职守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三、实习生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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