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时间认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5 01:00:18 330 人看过

在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之中,常常会遇到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之际对于所购房屋的交付及使用事宜无法达成明确共识,从而引发了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卖方通常会以为印证“房屋交付使用”仅仅意味着将房屋的使用权移交给买方,也即我们通俗称之为的“交钥匙”这一行为;

然而,买方却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将房屋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更重要的是,还应包括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并交付给买方。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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