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16:08 345 人看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的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要约生效时间

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2、承诺生效时间

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

3、附加条件

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但如承诺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原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仍可视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条件应以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承诺所更改的条件为准。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应-视为反要约。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须由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把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按此办理,则该项逾期的承诺于到达时即发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约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订立合同前了解清楚合同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商检及索赔、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条款,便可避免纠纷的发生。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金额大,内容繁杂,有效期长,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英、德、法等国的法律对一般货物买卖合同都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销售合同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限制。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外贸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常见的书面形式有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书)(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

m)、定单(Order)、委托订购单(lndent)等。目前,我国主要使用正式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它们分别适应不同的需要而被采用。虽然在格式上、条款项目上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及条件达成合同意愿,如:

(一)通过谈判直接成交而签订正式合同。例如:ImportContract,Export

Contract,P

rchaseContract,SalesContract等;

(二)通过信件、传真达成协议,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尚须签订确

认书的合同。例如SalesConfimation,P

rchaseConfirmation等;

(三)通过信件、传真达成协议,即以发盘、还盘及有效接受的往来函电作

为合同的基础。

除书面协议外,还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如技术引进或输出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等,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有效成立。

无论哪一种情况,都逃不脱上面提到的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

(一)正式合同

在签订正式正式合同时,不仅要对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保险、运输及支付加以明确规定,而且对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都详尽列明,明确地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明确责任避免争议,合同内容应该全面详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均有详细规定,使用的文字应为第三人称语气。根据合同起草人的不同,有售货合同(SalesContract)和购货合同(P

rchaseContrct),前者由卖方起草,后者由买方起草,一般各公司会以固定格式印刷(有的制成表格),于成交后,由业务员按双方谈定的交易条件逐项填写并经有权人签字,然后寄交对方审核签字。合同一般为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自留,一份经对方签字认可后寄回。

(二)确认书

一般而言,确认书只规定一些主要条款,诸如质量、数量、包装、价格、

支付等,而对检验、不可抗力、仲裁条款加以省略。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使用的文字为第一人称语气。这种确认书—般用于一些成交金额不大、批次较多的轻工日用品、小土特产品,或已有包销、代理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根据起草人的不同,有售货确认书(SalesConfirmation)和购货确认书(P

rchaseconfirmation)。如果双方建立业务关系时,已经订有一般交易条件,如对洽谈内容较复杂的交易,往往先签订一个初步协议(Premi

magreement),亦或先签订备忘录(Memorand

m),把双方已商定的条件确定下来,其余条件以后再行洽商。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确认书的方式,将已签协议作为该确认书的一个附件。现使用的简式确认书多没有仲裁、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条款等,往往在意外发生时易造成纠纷,因此建议补加此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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