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具体行为包括哪些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
1、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即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超越规定的透支额度,也就是说,超过了信用卡章程所规定的范围,或者违反了发卡银行的授权,进行了过度的透支消费。
3、持卡人存在着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通过在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和银行网点频繁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或取现活动,且每次的透支金额均在规定的额度之内。
随着次数的不断累积,最终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欠款额。
其次,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故意超额攀比,甚至破坏信用卡规则,无视银行的催收要求,长期拖欠欠款而不予以还款的行为表现。
最后,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其成因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从发卡银行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1、在审核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审查标准不够严格。
2、未能合理有效地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3、对于由信用卡透支引发的不良资产的处理催收力度不足。
4、与业务发展相比,信用卡的互联网技术发展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四大要点:
首先,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人,应当具备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该种行为的实施形式为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提现期限进行透支消费,并且在经过发卡行给予两次有效的催收之后,依然逾时未偿还相关款项超过整整三个自然月之久;在此基础之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主观方面持有故意心态,也就是清楚明白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却仍然进行大量透支行为,其目的在于私自侵吞这些钱财;
最后,这种行为必然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大致涵盖逾期未偿还、超额进行消费以及以非法手段获取等方面内容,具体体现在明知自身财力无法偿还透支款项却故意扩大消费额度,同时对银行的催款通知置若罔闻。这种行为之所以产生,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风险因素,例如发卡银行在审核环节存在疏漏、担保措施没有严格执行、不良资产的催收力度不足以及互联网技术相对滞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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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5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如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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