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解散后是否可以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1、合伙企业解散后不可以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解散的情形有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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