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可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0:46:30 207 人看过

一、哪些事项可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召开庭前会议的,可向控辩双方了解以下情况: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二、开庭前需要准备什么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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