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构成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23:06 318 人看过

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学习贯彻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我们对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比较原则的关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研究。我们认为,准确地确认国家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和明确地区分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在国家赔偿法的理论探讨方面,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对于行使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的,因此,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是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实践中,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益损害往往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行为造成的,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充分的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所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必须准确地确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既不能遗漏一个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任意增加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我们认为,要准确地确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既要在总体方面明确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具备的四个要件,又要在具体方面划分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三个类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具备的四个要件是:

1.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行使国家职权。如果不是共同行使国家职权,则行使国家职权的机关就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要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共同行使职权不一定是行使相同的职权,但必须是行使指向共同国家职能目的的职权。二是共同行使职权不一定是同时行使职权,但必须在行使指向共同国家职能目的的职权过程中。例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检察、审判职能虽未同时行使,但可以看作是共同行使国家职权。

2.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这一原则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也为国家机关应否承担赔偿义务提出了首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国家机关虽然与另一个国家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但其行为没有违法,那么该国家机关就不属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这里所说的共同违法行使职权并非是指违背共同的法律,也并非是同时违法。只要共同行使职权中有违法行为,即符合共同违法行使职权的要件。

3.两个以上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共同过错。国家赔偿责任中的过错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是违法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但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在国家赔偿中的重要意义仍不应忽视,它至少在确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对其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持有共同的过错的心理状态,否则就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受委托的组织即使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甲地人民法院委托乙地人民法院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因甲地人民法院作出有关决定、裁定违法而造成损害的,甲地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乙地人民法院则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主要就是因为有关国家机关和另一国家机关没有共同过错,有过错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无过错的国家机关则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同理,如果某县检察院决定逮捕甲公民虽然是违法的,但该县公安局在执行逮捕时却因过错而错误地逮捕了乙公民,造成了损害,该县公安局是乙公民的赔偿义务机关,而县检察院则不是乙公民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相关文章
  •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
    2023-04-24
    232人看过
  • 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023-04-24
    307人看过
  •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羁押后无罪释放怎么赔偿1、嫌疑人被羁押后无罪释放的,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1)如果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2023-02-20
    497人看过
  • 撤消致害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
    2023-04-24
    415人看过
  •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1)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
    2023-05-01
    429人看过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023-04-24
    423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 谁会成为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7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 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一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该机关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致害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由其所隶属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二是致害主体为行政机关工作人
    • 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07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 1.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应是两人以上。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公安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8
      如果有逮捕措施,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如果被拘留后又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赔偿。 简单的说,就是谁采取决定错误(有羁押是前提),谁负责赔偿。 详见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
    •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身份与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 公安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1
      如果有逮捕措施,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如果被拘留后又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赔偿。 简单的说,就是谁采取决定错误(有羁押是前提),谁负责赔偿。 详见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