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原告: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华某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案由:纠纷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00年7月,华某公司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提出借款申请,因华某公司不属于某某集团下属企业,所以由我公司作为担保人,三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内部资金调拔使用协议》,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三个月,自2000年7月10日至2000年10月10日止,我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某某集团于2000年7月13日将100万元汇入华某公司账号。2000年10月10日,华某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于2000年10月31日以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和华某公司名义向某某集团提交《工作汇报》,解释未按期还款的原因,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2001年12月,某某集团要求我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华某公司偿还借款。2001年12月31日,我公司代华某公司偿还100万元。但至今华某公司未将100万元归还给我公司。经调查华某公司档案,发现华某公司系1997年9月设立,由建设部建设规划研究所(上海)投资250万元、国某公司投资250万元、某亚公司投资180万元、健某集团投资160万元、鸿某公司投资160万元共同设立的。华某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进行清算,该公司已无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华某公司档案显示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实物出资。虽然**浦南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验资报告》,称实物资产1000万元均已到位,但只附有某亚集团、国某公司购买钢材的发票,此外再无其它出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对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公司登记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符的,视为虚假出资”的规定,鸿某公司、某亚集团、健某集团、建设部建设规划研究所(上海)对华某公司的投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行为。又查,建设部建设规划研究所(上海)未在工商登记注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设立法人主体是**建公司。国某公司已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被吊销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诉讼,可以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规定,确定本案被告为华某公司、**建公司、鸿某公司、某亚公司、健某集团、国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的规定:“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某公司返还我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100万元;判令**建公司、某亚集团、鸿某公司、健某集团、国某公司与华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100万元的责任。被告华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2000年7月5日,华某公司与某某集团签订《内部资金调拨使用协议》,约定:某某集团调拨给华某公司资金100万元用于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期限为3个月,即从2000年7月10日起至2000年10月10日止。某某集团向华某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2万元,该费用在还本时一次性付清。某某公司在人处加盖了公章。2000年7月13日,某某集团按《内部资金调拨使用协议》向华某公司拨款100万元。2000年10月31日,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与华某公司共同向某某集团出具了一份《工作汇报》,在其中第二部分“几项请求和希望”项下第三条的内容为:“原北京中华建,华某公司在七月中旬,因市场开拓的需要,向集团公司借的100万元款项,原定借期三个月,已经到期。但因工程款回收不及,归还时间请求集团公司给予宽容延,延期三个月至一月中旬连本带利一并归还”。2001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代华某公司向某某集团偿还了100万元。华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均为实物资产,由国某公司(出资250万元)、建设部建设规划设计研究所(上海)(出资250万元)、某亚集团(出资180万元)、鸿某公司(出资160万元)、健某集团(出资160万元)组建。华某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国某公司于1999年8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另查,某某公司曾在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向华某公司、某亚公司、鸿某公司、**建公司、健某集团提起清算责任赔偿纠纷诉讼,后于2003年12月8日经法院准许撤诉。建设部建设规划设计研究所(上海)是**建公司为开展工程设计业务在上海设立的临时办事机构,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再查,华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的股东未对某某公司进行清算。华某公司与某某集团之间的借款纠纷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处理。
二、法院判决要旨
-
担保人合同未签名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94人看过
-
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就不承担担保责任
458人看过
-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201人看过
-
无效的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如何处理
247人看过
-
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224人看过
-
民法典中保证人责任该如何分担
241人看过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 更多>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
-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不予承担保证责任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
-
担保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02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
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0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