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法律,仅有的几个用于调节外资并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如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特别是2003年3月7日颁布、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综观这些法规,其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
2、企业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收购标的本身就蕴涵了巨大的风险,收购后的企业组织也难以通过产权来实现对资源的内部化配置,并形成跨国直接投资的内部化优势。因此,企业产权不清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并购意愿。又比如股权结构的缺陷,目前我国企业的大股东平均控股比例大多在50%以上,这种特殊的股本结构使得外商想成为控股股东就必须取得较大比例的股权,无形之中增加了并购成本。外资企业若不能控制被并购企业,就无法获得转移技术和管理能力优势的收益,也无法把在生产经营、营销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嫁接到国内企业中来,跨国并购的优势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价值评估不科学,对业务和流程不熟悉,风险规避不合理
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是决定跨国并购成败的环节之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能力缺乏的表现之一就是并购溢价过高,特别是金融业并购。国内金融机构对海外金融业的很多业务和流程尚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即使雇佣了海外最好的金融中介公司帮助其进行尽职调查,由于有些并购方急于成功,在调查过程中急功近利,往往使所得信息失真,加之经济危机背景下股市市值大幅波动使估值失准,并购后迅速浮亏。此外,我国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对风险规避不合理使得并购风险加大。例如,由于并购融资或因兼并背负债务,引起财务状况恶化,或因汇率风险造成巨额亏损。
4、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服务水平未达到提供国际并购服务要求
目前,我国虽已形成了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投资银行格局,但无论是实力还是经验都明显欠缺,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不健全,服务水平远未达到提供国际并购服务的要求,许多中介机构甚至还从未接触过跨国并购业务。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开展跨国并购时很难得到中介机构的高质量服务,无法获得有用的信息和帮助,从而导致企业在并购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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