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待遇如何处理
长期两不找状态下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与处理
“长期两不找”是指因特定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长达数年、十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没有实质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认定、工资待遇处理等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一旦建立,就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劳动合同未经依法解除,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长期两不找,是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而不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不提供,虽然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对此未做任何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依然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承担支付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一种形式体现,但实质上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为基础。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再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事实出现时已经解除,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劳动者从离开用人单位之后就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且对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不提供员工福利待遇的事实是明知且无异议的,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事实解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还有观点认为,长期两不找不代表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在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在两不找期间双方不享有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对此,北京高院曾有会议纪要对此作出规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江苏高院也曾做出过审理指南,规定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那么应当采用哪种观点呢?
首先,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都应当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尤其是对于单位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是否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是否办理完毕档案、社保移转等手续。
其次,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于劳动者长期不提供劳动的行为有义务及时作出反应,通知及时返岗工作,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很多时候不能决定自己能否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关系前,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再次,尽管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但是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正常的劳动关系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劳动者对于长期未发工资、未享受福利待遇、未提供劳动的事实是明知甚至是放任的,如果在数年、十数年之后让用人单位支付两不找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不公平的。
最后,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对于长期两不找的期间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中止状态,双方互不承担权利义务,即保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避免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保障基本的公平。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员工出现长期不上班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有效的行使用工管理权,要求劳动者返岗工作,并依法作出解除劳动的决定,送达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长期两不找,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种危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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