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司法鉴定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0:42:45 90 人看过

一般来讲,以下案件可以考虑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5、保险合同纠纷

6、其他涉及到身体权损害赔偿的案件。

而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涉及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报表审计,为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一般不适宜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前置的优点是什么?

1、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诉前司法鉴定对提升审判质效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1)大大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司法鉴定程序在诉讼之前完成,减少了案件在诉讼中的流转、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材料的质证等扣除审限的程序,从而大大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2)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简易程序适用率。

2、减少法院收案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过诉前司法鉴定程序,很多案件如果当事人在诉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这样既减少了法院收案数,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案件主审法官不需要参与处理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有利于保持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中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司法公信力。另外,诉前司法鉴定结果对原告确定诉讼标的额有很大的影响,原告可以依据鉴定结论计算出赔偿数额,不会无根据的抬高诉讼标的额、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4、诉前司法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诉前鉴定相比,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实践中,有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案件,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可能是伪造的。而诉前司法鉴定,法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这样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从而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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