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林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09:01:46 220 人看过

1、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林地的流转和开发利用作出的义务性规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此以外的林权流转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各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4、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发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对于集体林地,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注意《民法典》中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此外,出租后转租的,应当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7、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最长期限为70年。同时,如果是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一、林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我国民法典依照上述分类,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后承包人的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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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3日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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