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花36万元在南宁市中山路外滩新城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几年过去了,房产证却没能办下来。憋气的她一打听才知道,在购房前,她所购买的房子已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李女士为此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72万元。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4月30日,这起商品房双倍赔偿官司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
缘由:
买房3年仍没办得房产证
早在2004年12月28日,李女士与南宁桂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一次性交36万元,买下该公司开发的南宁市中山路外滩新城小区2606号商品房。当时,开发商称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并承诺在8个月内为她办好房屋产权证。
买房时,我的小孩还未出生,现在小孩都上幼儿园了,可房产证还是没办下来。李女士说,到2005年8月份,按照合同约定,她应该拿到房屋产权证了,可一直没见开发商通知,找开发商问了几次都没有结果。
后来,李女士到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询问,才知道开发商一直没有将购房合同交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李女士于是在2005年12月函告开发商,书面要求给房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将告上法院。
原告:
买房前房子已被抵押
李女士再次到房产部门了解时发现,早在2004年4月份,她所购买的2606号房已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在小区里,还有不少房子也被开发商抵押出去了。李女士立即与开发商交涉,对方称债务不日就可以还清,抵押马上可以解除。可3年过去了,经过无数次催促,李女士仍然没有拿到房产证。
李女士于是告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支付她已付购房款共72万元,装修损失费6万元。李女士认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发商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诱骗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一审:
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
2007年9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争辩激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所购买的2606房屋,在购买前已被开发商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导致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虽然开发商辩称在李女士购房时,他们的售楼小姐已口头告知李女士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这个事实,但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者。对于李女士提出的6万元装修损失费,因缺乏证据,不足以证明装修的实际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25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商退还李女士36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李女士损失36万元,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
合同有效,不应双倍赔偿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4月3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开发商称,在卖房时,他们已口头告诉李女士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虽然没留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但也没有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李女士已入住2606号房3年多,合同主要目的已基本实现。作为买卖商品房来说,最重要的是取得房屋,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从这点来说,李女士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如果判决合同无效,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保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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