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8:30:10 379 人看过

1、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

4、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补救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就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违法,限期履行,但是对于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的损害,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法院只是命令行政机关执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则只能起到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侵害相对人权益的作用,而相对人已经遭受的损失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补救。这对相对人的救济显然是不充分的。

实际上,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现代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是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的。只是各国行政法的理论不同,因而其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理论及实践也各异。

公务概念是法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而,公务过错也是法国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有执行公务的义务而不作为,从而引起当事人损失的,是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之一,这属于消极行为的过错。例如,在传染病开始流行时,法律规定市镇当局必须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必要的条例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疾病蔓延,市镇当局不制定需要的条例和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某一部分居民受到特别损害,则受害者有权请求行政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国家赔偿法中,职务责任是其赔偿责任的核心,如果其公务员应当执行对第三人的义务而没有执行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对此承担责任。至于什么是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公职义务以及受损害的范围如何划分,则要根据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具体分析。在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官权限创设的准征收侵害制度中,也认为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即德国行政法上的严重不作为),致使私有财产权发生损失的,也属于侵害人民权利的一种行为,可构成准征收侵害。例如,对于强制管制使用的住宅,依法应当废止管制,而没有按时废止的,就属于这一类情况。

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联邦侵权赔偿法是美国政府赔偿普遍适用的法律,由于联邦官员执行职务的过失或不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损害,几乎全部能适用。损害赔偿不是作为矫正政府职员违背义务的手段,而是作为补救当事人受到损失的手段,因此,国家只赔偿当事人因政府职员的过失或不法的不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

在英国行政法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实质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虽然行政机关没有任何行动,但是不行为本身就是越权。公民可以请求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颁发执行令。但是司法审查只是监督了行政机关义务的履行情况,是针对行政机关行为本身的。而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有时会对公民造成损害。这时,公民为了弥补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在日本行政法中,对于因行政厅怠慢于权力的行使而没有给国民带来法定的给付与保护,从而使国民蒙受损失,行政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现在的判例与学说认为,行政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国民的安全与福利,行政厅持续不作为是对国民接受公权力保护的地位或权利的侵害,可能导致法律向行政厅的授权本身失去意义,因而有必要承认行政厅负有行使该权限的法定义务。这在法院的判例中也有相应的体现。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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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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