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少案例中可以了解劳动者对如何合法、安全、有效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存在一些认识的误区和错误的做法,无法最大限度维护自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利益。那么在职场中,劳动者如何避免跳槽雷区?雷区一:只要已递交辞职报告,就可立即“闪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小张原本在一家商贸公司做财务管理工作,入职两年一直没有获得职位及薪水级别的晋升,对公司领导颇为不满。2009年11月后,经济形式开始好转,小张准备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2009年11月28日,小张向公司的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总经理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向该公司指派的接手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其后才能给小张办理离职手续。小张认为总经理是故意刁难,于是当日就将自己所管理的财务账簿等工作资料往办公桌一扔后愤然离去,之后就到另外一家商贸公司工作。由于小张管理的财务资料缺失,造成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于是该公司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提示――劳动者跳槽到其他公司另谋高就本无可厚非,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五十条同时规定了劳动者离职时的法律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否则,劳动者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要注意预告解除的期限是“提前三十日”;二要注意解除的形式是书面形式通知;三要注意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明确好责任,避免日后出现因交接工作产生的赔偿风险。雷区二:企业情况不好,不如自动离职另谋生路,单位也不用对自己负责,自己也不用对单位负责。■案例:小王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原来工作待遇很好,但是该外贸公司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效益迅速下滑,在2009年一年中,小王收入锐减。小王在失望中离开了外贸公司,其后公司一直联系不上小王,小王负责的销售工作陷入瘫痪,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其后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将小王除名,同时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提示――在实践中,存在此种认识的劳动者比较多。事实上,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自动离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离职”的劳动者,不但可能面对被因旷工除名的风险,而且还可能面临对未进行工作交接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更不用说拿不到与自己工龄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经济困难时,也应当按照前述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离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有始有终”地离开原公司。雷区三:辞职之后,发现自己符合“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条件”,重新主张单方即时解除权。■案例:小李是一餐饮公司的厨师,因觉得公司经营不善,工资待遇不够高,在看到其他餐饮企业需要大量招聘高级厨师时,小李向餐饮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在辞职报告中,小李称是因为自己需要另外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才申请公司同意其辞职。小李在与餐饮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后,离开该餐饮公司。但其离开后并未找到更好待遇的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了解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情况下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小李原来工作的餐饮公司确实出现过迟延支付工资的情况,于是小李再次向该餐饮公司寄出辞职申请,主张其离职的原因系该公司迟延支付其工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相应经济补偿金。但要求遭到餐饮公司的拒绝。提示――实际上,权利必须即时行使方能产生法定的法律效果,如果不行使则过期作废。小李在离职时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小李并未主张该权利,而主张的是其他事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合同关系已归于消灭。即便其后发现主张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更为有利,但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之后又重新主张该项权利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明确自己是依据单方预告解除还是法定即时解除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哪种解除方式更符合自己所处的情形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雷区四:找好下家接手,再辞上家,并索要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的补偿金。“骑着马找马”,两全其美。■案例:小陈是一商贸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对劳动法知识有所了解。因商贸公司在金融风暴中经济效益不好,小陈觉得继续在该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一直在策划跳槽。2009年12月,小陈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联系好准备去该公司工作,房地产公司要求其出具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小陈称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原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正在交涉。房地产公司出于对小陈的信任,就先与小陈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陈知道商贸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于是在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向商贸公司以书面形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小陈与商贸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小陈索要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提示――小陈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体制,一个劳动者只能有单一的劳动关系,可以存在兼职关系但不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小陈在未与原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就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以行为的方式表明其提出解除原劳动关系。其后小陈再次主张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并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已不具备法定行使条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主张劳动者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后,再与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样既能获得原单位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会存在新单位以其存在欺诈行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赔偿的法律风险。小结:平时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多点阅读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在跳槽的时候就不用发生劳资纠纷,并且惹上官司了。
一、新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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