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案件号:(1999)大兴初字第18号,二审案件号:(1999)易中兴中字第206号,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红;审判员:余志祥;人民陪审员:任喜堂,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越;副审判长:李正旺;副审判员:刘景文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刘某,男,47岁,无业被告: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上诉人:刘。被上诉人: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他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由1.案由刘是一家安装公司的雇员。1995年3月28日,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人事档案未转到户口。1999年8月23日,刘某因人事档案转移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解决。仲裁委员会未给予书面答复,刘某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起诉权或上诉权。二、请求权(一)受理刘×的上诉(二)要求被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并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它不属于政府序列,不具有行政职能。它只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2、原告刘x未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我公司无义务出具书面驳回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刘×系某安装公司员工。1995年3月28日,他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户口。1999年8月23日,刘×要求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刘×与原单位因人事档案转移发生的纠纷,但仲裁委员会没有给予书面答复。为此,刘×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仲裁委员会受理其上诉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处理专门机构,工会和政府指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案件的被告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上诉人刘×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二审的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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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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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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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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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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