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承诺的必要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32:17 78 人看过

承诺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受要约人通过同意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兑也称为承兑或还盘。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承诺一经作出并交付要约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和生效的承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要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人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交易的对方。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由要约人赋予。只有受要约人才能获得接受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接受的权利。因此,第三方的承诺不是承诺,而只能被视为对要约人的要约。如果合同标是写给未指明的人的,如果合同标可以构成要约,任何未指明的人都可以接受。然而,事实上,最后一个能够做出承诺的人只能是一个特定的人。就像奖赏广告一样。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接受是对提议的同意。它是受要约人和要约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当然,应该向要约人提出。未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不视为承诺,不能达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这是接受的核心要素。接受必须是对要约的完全和简单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可能会拒绝要约人,使合同无法成立。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扩大、限制或者变更要约内容的,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拒绝要约。然而,人们认为新的要约是同时发出的,这被称为还盘。要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不容易。受要约人很少简单地回答并同意要约。因此,有必要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只是表达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性的不一致,则不应否认承诺的有效性。如果承诺书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有必要分析这些新条件是否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变更要约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他们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视为接受要约,而应视为拒绝要约,并可能构成反要约。要约约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未约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的承诺期限届满或者超过合理期限的,不予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仍想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可以作出承诺,但这种承诺不能再视为承诺,只能视为要约。原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他可能不同意受要约人。当然,他也可能同意。如果他同意,他作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的要约。基于上述介绍,作为使合同生效的承诺,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如果你仍然对此感到困惑,或者你有任何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回答,欢迎你去卢巴。com进行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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