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11:37 427 人看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

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循环经济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减免管理,待国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后,再予以明确。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

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企业所得税相关文章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0-20生效日期:2004-10-20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函[2004]43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一)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后,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各市、县地税局可以一次批准3年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应逐年加强审核;也可以在3年内逐年审批,具体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二)经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足浴、美容美发业务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以各级地税局减免税批准之日为准。二
    2023-05-05
    10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8-13生效日期:2002-08-1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地税函[2002]67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最近,各地普遍反映旅游业营业税管理中各项费用扣除标准难以掌握。给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带来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旅游业营业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一、对帐目健全、原始凭证齐全、核算规范的旅行社,适用查帐征收的方法计征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对能提供正式、有效凭证的,方可予以扣除。二、对帐目混乱、凭证不全、核算不规范的旅行社,各地应用核定其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的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三、实行核定征收的,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为营业收入的80%。四、适用核定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办法征收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营业额=旅行社
    2023-05-05
    207人看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09生效日期:1999-07-09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一[1999]183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正确贯彻执行过路过桥等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营业税各项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省局研究,现就通行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和税务登记问题凡收取通行费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通行费的,以收费单位为通行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单位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仍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收费单位应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站),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
    2023-05-05
    367人看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12-28生效日期:2006-12-28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函[2006]60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有关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或受让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
    2023-05-05
    374人看过
  • 浙江省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号:浙地税函[2004]180号发布日期:2004-4-14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桐地税政[2004]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未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偿还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抵押物拍卖偿还银行,并裁定企业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的行为,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应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费,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此,在
    2023-06-05
    440人看过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嘉地税政[2002]19号各征管局、稽查局: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2001年度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5%。(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二)上述公式的收入总额包括:各项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业务收入为:法律顾问收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收入,代理行政诉讼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入,咨询、代书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例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债券利息
    2023-06-06
    398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更多>

    #企业所得税
    相关咨询
    • 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30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又叫附加专项扣除,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
    • 关于企业所得税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
    • 关于房地产契税减免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30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个问题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征税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 减免征税企业所得税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4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征税,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征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收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