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鉴定办理条件
1、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㈠司法机关;
㈡仲裁机构;
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㈤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2、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㈠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㈡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㈢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㈣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二、产品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㈠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㈡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㈢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
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㈤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终止质量鉴定;
㈥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㈦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㈧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办理职责:受理产品质量鉴定,指定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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