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2:55 364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

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建档案现代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充分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升级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建档案馆。

第三条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一级、省二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省一级、省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六条考评采取百分制、逐项计分的办法。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得分须在95分以上(含95分),国家二级90分以上,省一级85分以上,省二级80分以上。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向建设部推荐1名国家级评审员。省级评审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聘任。

第八条评审员条件:

1、国家级评审员应是副处级以上主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档案工作者。省级评审员应是科级以上主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档案工作者。

2、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档案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程序如下:

1、自检:申请考评的城建档案馆,首先应对照《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检,在确认达到某个等级时,向省或部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并填报《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申请登记表》。

2、评审: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组织5-7名评审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工程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和结论;

(4)将考评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城建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城建档案馆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条城建档案馆等级证书统一由建设部印制。

第十一条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审批工作,建设部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城建档案馆的首次考评,可根据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以后逐级晋升。通过评审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提出高一等级申请。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上等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城建档案馆要对照等级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好本馆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经复查符合标准者,换发新证书;不符合标准者,降低或收回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是城建档案馆工作水平的一个标志,是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凡已升级的城建档案馆,其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室的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由各省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6: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作者相关文章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三章资格审批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2023-06-10
    93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工程档案人员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档案人员是指具备一定资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个人。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档案人员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推广“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办公室组织、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北京卓方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自2000年2月通过建设部鉴定以来,已有广东、辽宁、江苏、浙江、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的10多个城建档案馆使用。黑龙江省从今年起还开始在全省推广。从目前用户的反映来看,该软件具有规范性好,实用性强,功能完善,性能稳定,操作简单等特点,基本上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软件存在的不足之处,开发人员正在进行修改升级。“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已被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项目编号:D20004.为了尽快提高全国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避免城建档案管理软件的重复开发,并配合城建档案馆的达标升级工作,我们向全国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推荐应用“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凡尚未开展城建档案计算机管理的部门、且条件允许的,建议抓紧采用该软件。建设部二00一年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29【作者】【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8年2月27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51号)。《档案馆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档案局编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标准》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标准》的作用和意义《标准》的颁布实施,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特别是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的一件大事,对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建档案馆,具有重要的、直接的指导作用,必将对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标准》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
    2023-06-10
    489人看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及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予以转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建设部1995年7月印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同时作废。按照建设部的资质标准结合目前我市园林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提出要求如下:一、各区县建委资质管理部门对所辖区注册申请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二、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的招投标市场,请各招标管理部门对参加园林绿化工程的投标单位的资格严格审查,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持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资质等级的经营范围参加工程的投标。三、目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包括试行)要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对照企业的实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文明小区创建及社区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整洁的人居环境,真正把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到实处,经研究,现将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三年五月十二日宿迁市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生活方便、文明安定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第三条文明住宅小区的达标考评包括八项内容:1、基础管理;2、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3、共用设施设备管理;4、保安、消防、车辆管理;5、环境卫生管理;6、绿化管理;7、精神文明建设;8、业主(使用人)评议。第四条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总评相结合方式,日常考评得分占考评总分的40
    2023-04-22
    3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避免管线损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等设施。地下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及工业管道。地下电缆包括电力及通讯电缆。第四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
    2023-04-22
    156人看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改善需求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中华人民
    2023-06-01
    249人看过
  • 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计划编制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五章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第七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交通局拟定的《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湘潭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启动我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加强对通畅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是指我市2005年(含2005年)以后通畅工程计划建设的,使用省、市、县以奖代补配套资金的项目。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是将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按有关标准和要求改造成水泥砼或沥青路面,提高路面等级和通车能力。第三条对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
    2023-06-08
    52人看过
  •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发文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2005]32号发布日期:2005-8-3执行日期:2005-8-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三日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
    2023-06-07
    5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工作岗位上创出新水平、作出新贡献,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地搞好工程建设,决定评选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200人以内。第三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条
    2023-06-10
    392人看过
  •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计投资[1999]51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要严格执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档发[1999]4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新建项目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档发[1988]4号)的要求,在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并做到科学管理。三、要建立和落
    2023-06-10
    369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6-07
    472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作者
    词条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 更多>

    #作者
    相关咨询
    • 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第12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城建档案馆的首次考评,可根据实际管理水平申报相应等级,以后逐级晋升。通过评审获得等级证书两年后,方可提出高一等级申请。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印发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