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8:52:35 396 人看过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七)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什么时候进行提取操作?

每月的15日前,在管理中心收到贷款银行于每月9日前提供的委托人上月还款信息后进行委托提取操作。

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为何还需在还款账户留存部分资金?

因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系统数据传输采集存在时间差,可能出现委托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日期在委托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日期之后的情形,贷款银行需提醒个人贷款还款账户最好预存至少一个月的应还款额以防止此笔贷款逾期。

不能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情况?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

3.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申请人到哪里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地址:南京市延龄巷133号4楼)

电话:025-8455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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