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17:25:39 178 人看过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理论之重构

西方国家的分权主体模式理论发展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概念是使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是行政组织的法律理论基础。[23]作为一种法律技术,应当说它既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基础理论,也较好地解决行政系统内部行政一体化和外部行政责任的科学化问题。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或者论著中,它只是其外延是否需要扩充的问题,而它本身的内涵及其存在的价值等问题则鲜有人起而质之。而在当下中国,行政主体理论问题已构成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一个重要争点,其先天不足而后天未医治的缺陷已经被充分揭示:

首先,行政系统内部行政一体化难以形成。行政系统内部行政一体化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行政系统内部行政一体化的制度性保障,就不可能有高效便民的服务政府,行政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组织,更遑论完成现代行政的任务。在当下中国,尽管各级人民政府之下的各类行政机关都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下,它们都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过于强调各个行政机关自己的责任,无疑会弱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因为各级政府无需对其下属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负责。[24]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结果是政府也就难以协调下属各行政机关的人财物,行政系统内部行政一体化难以组成。当然,行政一体化并不是行政集权,更不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政府。

其次,行政违法责任归属的主体错位。假如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那么它应当具有承担完全责任能力,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作为行政违法责任的行政赔偿,依现行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25]所以,我国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国家赔偿的行政机关只是赔偿义务机关,这种赔偿义务机关仅是出于诉讼上的便宜而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因而,我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既不拥有行政权,也无独立承担实质法律责任能力。[26]这种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在逻辑上的错位,导致了国家赔偿责任名不符实。

再次,公务员制度、内设机构设置受到轻视。原本作为行政主体理论重要内容的公务员制度、内设机构的合理性等问题,因为在现有诉讼主体模式理论中没有应有的地位而受到轻视,在中国长期很少有人问津而视为属于行政学研究的领域。虽然制定了《公务员法》,但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公务员的救济仍然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内设机构设置一直被排除在依法行政原则适用范围之外,历次机构改革虽然也有相关的规定,但依然无法摆脱设置上的随意性。只要法律法规授权,这些行政机构,不管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还是派出机构,不管是政府的办事机构,还是议事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统统都变成了行政主体。[27]如果法律法规在授权时没有解决这类机构独立地位,那么这类机构怎么能够承担起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呢?

上述缺陷的存在其消极的影响已经是有目共睹,现有的诉讼主体模式理论面对这些问题已显得无能为力。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驼鸟策略恐怕也不是解决问题根本之道。因此,本文借助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分权主体模式之理论,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中国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理论作如下重构:

1.由地方分权产生:

国家: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地方组织:一般行政区域组织: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自治区域组织: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澳门。

民族自治区域政府: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由公务分权产生:

事业组织:公立大学、公共图书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

公营组织:民用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邮政企业等。

针对上述重构的行政主体理论体系,我作简要说明如下:

首先,遵循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分权主体模式理论的分权原则,国家与地方分权构成行政主体理论的第一个层面,相应产生了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和地方组织。中国之大,统一的中央集权证明已经失败,而过度下放权力则也会弊病丛生。因此,我们应当实行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混合体制,既在地方分权基础上实行中央集权,又在中央集权的领导下实行地方分权,进而达到两者之间的统一与平衡。[28]这一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混合体制下的分权符合中国国情。虽然这种分权事实上当下还并不那么明显,但是从过去20多年发展的许多事例分析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感受到这种分权的趋势。

其次,遵循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分权主体模式理论的分权原则,在国家行政中实行公务分权构成行政主体理论的第二个层面,相应地产生作为行政主体的事业组织和公营组织。属于国家的行政事务但不宜由传统行政机关实施,这是构成在行政体系之外创设行政主体的正当理由,从而也打破了国家行政事务由行政机关垄断的局面。这里所称的事业组织是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9]公营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其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的营利性组织。这两类组织经依法授权之后,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再次,确认行政诉讼被告资格采用便宜主义,即从方便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发,确认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其基本规则是谁作行为,谁做被告。在这样的规则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与行政主体资格适当分离,从而可以比较好地理顺行为与责任之关系的基本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7日 10: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主体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一、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有哪些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有: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二、行政处罚权受到哪个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2023-02-16
    296人看过
  • 行政确认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其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及正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的主体均视为无效。一、行政确认有哪几种形式(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等等。(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证等。(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
    2023-02-15
    491人看过
  • 行政违法的主体是什么
    (一)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指的是一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动,行政违法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职务过错还一种是行政过错。职务过错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过错是指国家公民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行政违法是一种和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不同方违法行为因为行政违法只有在组织或者个人拥有行政主体身份时对行政法的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了这样的违法条件才能算行政违法。不过因为行政违法一般都只违反了行政法还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行政违法虽然违背了行政法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一般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不过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违法者也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承担自己的违法行为。(三)行政违法判定的责任根据是违法的一切客观条件和违法的一切主观条件1、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故意违法是指违法人在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带来危害性还任
    2023-02-11
    468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二)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
    2023-06-02
    404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二)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
    2023-03-15
    483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什么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2023-04-24
    11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主体
    相关咨询
    • 行政主体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7-07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什么是行政主体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8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 什么是行政执行主体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1
      1、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它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案外异议人。 2、执行机关,也叫执行组织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3、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
    •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1
      1、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它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案外异议人。 2、执行机关,也叫执行组织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3、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
    •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1
      1、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它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案外异议人。 2、执行机关,也叫执行组织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3、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