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季曙斌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开具的内容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收费收据计人民币399078.70元截留,借给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交出了截留公款的票据102张(系收款联)。
[分歧意见]
围绕石某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款截留并有侵吞公款的目的,因为其在查账时没有向组织说出,隐瞒票据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使公款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虽然自己侵吞公款后又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但这不过是其贪污既遂以后对赃款进行的处分,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石某某在组织查账时隐瞒事实,但石某某开出的票据系从财政所长薛某某那儿登记领取的,开出收款联票据后,存根联票据也缴到薛某某处,只要认真审核,从帐上就能发现该款没有入帐。不足以导致财政所在记帐凭证上少记收入,并进而导致公款所有权的丧失,况且石某某将收款联如数交出,并未消毁。因此,其行为只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评析]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它侵犯的并非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内的所在权部分权能。
本案中,石某某未在账册上做手脚,只是在将单据不报账而少合计了收入数字,从而在报帐时未能如实上交现金收入,但事实上从其所经手的帐目来看,只要发票的存根联一经核对,公款的所有权并不因石某某的行为而归于消灭,因此,石某某侵害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石某某身为党政机关聘用的干部,且在国家机关中履行管理职能,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公款给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影响了公款的及时入库和正常流转,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本案不能排除石某某主观上有贪污的动机,但客观上并未实施贪污手段,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刑法规定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再以贪污定罪处罚。之所以作修改是因为“不退还”的原因有主观上不想还,客观上不退还和主观上想还、客观上无力还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的确想还,事实上也作了归还的努力,不退还是指客观上不能归还的情形,如做生意亏本、被骗被盗、借给他人未还等。结果。却无力退还,仍以贪污论处,即主、客观不一致。本案中的石某某就属于此种类型,故应以挪用公款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410人看过
-
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
340人看过
-
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33人看过
-
贪污挪用公款辩护词要求
57人看过
-
挪用公款潜逃算不算贪污?
122人看过
-
夫妇贪污挪用公款7053万元
16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还是贪污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且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
贪污、挪用公款后果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2需要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但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储蓄所工作人员其采取吸收储户存款收入不记帐的手段,等储户来取款时,行为人用储蓄所的库金支付本金与利息,那么这里支
-
挪用公款跟贪污一样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挪用公款跟贪污其实是不一样的;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异同点是什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3相同点:1.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2.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的财产。3.主观上都是明知的,都是为了个人私利。不同点:1.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目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个人使用分三种情况:使用公款解决个人急需;使用公款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公款进行赌博、走私等违法活动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是什么,如何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