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发生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多在于收费、服务、人身财产是否得到保障等方面,业主希望得到满意的服务,而物管公司也希望业主能够配合物管公司的工作,但是往往双方的利益都不能相互平衡,本期主题就是物管公司在对开发商交房时应履行哪些责任与义务及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应该找谁、如何维权。
1、马先生:我花钱购买的小区地下停车位,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的,应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复:根据昆发改号文件精神,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的业主已购车位,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可与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然后再收取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停车场配套设施及服务水平一般的不超过每月每辆30元;停车场配套设施及服务水平较高的不超过每月每辆50元。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停车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并依据服务水平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费用标准。若物业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业主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投诉。
2、马女士:今年1月拿到房子钥匙,房地产商承诺在接房时开通煤气,但实际接房时却没有开通。另外,现在没有入住,物业费是不是不用交?
答复:煤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没按照约定提供,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公司提供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补偿。物业费是从接房时就需要缴的,但考虑到业主并未实际入住的特殊情况,物业费可按空置物业的标准收取。
3、罗小姐:业主物业费已缴,车辆放在小区内被盗,责任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答复:住户家中如果遭到盗窃,属于刑事案件,住户应首先拨打110报警,可以通知物业公司共同保护好现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业主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的事项。
如果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就要看物业公司对本次车辆被盗事件是否负有过错责任,实践中典型的过错责任有以下几种:小区内负责监控设施的物业人员由于疏忽没有保存到被盗时的监控录像、对应当登记的车辆、人员没有登记,应当定时巡逻的没有按时巡逻,应当检查出入证件的没有检查到位等等,现实中造成过错责任发生的情形很多,要根据情况综合考虑才能准确划分各自的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采取了防范措施,是第三方造成了业主的损失,物业可以免责。业主要查看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无车辆停放小区内被盗、被抢的相关约定,如果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话依照约定办理。
4、王先生:我买的房屋面积是59平方米,开发商另外赠送了34平方米,实际面积129平方米,但是房产证上是95平方米,不包含赠送的面积,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按129平方米收取是否合适?
答复:收取物业费应该按照房屋产权证上确定的面积来收取,赠送的34平方米如果没有记在房产证中,赠送面积部分是不应该收取物业费的。
5、王女士:我的房子交房期限是2013年6月,实际交钥匙是在2013年12月,房地产商把违约金交给物业公司却没有交给业主。那么,物业费从今年1月份开始收取,是否合适?
答复:房屋的售买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在出现问题时,也应由业主与房地产商进行协商解决,违约金也应交给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物业费应从12月份交房时开始收取。
6、李女士:我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不知是否可以拒缴或少缴物业费?
答复:业主应当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来判断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在服务约定的范围内,物业公司如若没有按照标准服务,业主可向小区管辖的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是不能以此拒缴物业费。其他区住户若遇到类似问题,也可向其所在区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致电咨询。
7、和谐世纪孙女士:自己居住的楼房,楼顶平台被物业公司锁了起来,她想知道顶层业主对屋顶的公共部分有没有使用权?
答复:正常情况下,如果屋顶平台上没有设置机电设备,并且有公用的楼道可以进入,物业公司不应该将其锁起来,不让住户进入;若屋顶平台内安置有机电设备,从业主人身安全考虑,物业公司可以锁门。
8、高新区李小姐:开发商承诺业主在拿到房子钥匙时解决供气问题,但是未能解决,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替开发商解决供气问题?
答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房屋买卖关系,一个物业服务关系。两个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是不一样的,如供气事项是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则供气问题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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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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