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中华书局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坦言,中华书局和汉王科技之间的官司,只是电子书数字版权争论乱象中的一个缩影而已。随着近两年电子书的兴起,带动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此前并不受关注的数字版权问题开始凸显出来。
汉王被诉侵权
2009年10月底,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发行的4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产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权,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并索赔400余万元。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过两轮庭审,判汉王科技胜诉。随后,中华书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书中提到: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网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却并未提出任何疑
义。直到汉王科技将国学网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反而对真正可能造成侵权的国学网不闻不问。鉴于中华书局和国学网两个版本在专业知识确有差异,作为非专业机构的汉王科技通过了解授权方北京国学时代文化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在汉王电纸书中复制使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在知晓有侵权嫌疑时已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起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数字版权乱象的背后
此案引起多方关注,在于其为近两年开始不断爆发的数字版权矛盾争端的一个代表案例。一方面,市场对数字出版物的需求增长很快,另一方面,传统出版社对出版物数字化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需求,于是就需要一个能够将传统出版物数字化的第三方机构出现。
汉王科技相关人士表示,在国外,由于成熟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平台服务商获得数字版权的途径相对直接,只要按照规定合理获得授权、支付费用、双方洽谈好盈利分成,就可以顺利实现。在国内,大量的作品依然难以完成数字化转换。这就使得数字版权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汉王科技在最初寻找《二十四史》的数字版时,首先想到了国内权威的古籍出版机构中华书局,结果发现其并没有数字化的版本。于是才找到了他们认为拥有完整古籍数字版权的国学网,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版权获取费用。
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任海涛则认为,此次法院判决中华书局败诉,是认为汉王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认为它制作电子书只是一个复制和发行者,因此不像对出版者的注意义务要求那么严格。但中华书局认为,电子书也相当于一种出版,不管是否数字化,《著作权法》的基本前提不应变化。此外,上述点校史籍中华书局从未授权给国学公司,他们已于今年4月单独起诉国学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抄袭和剽窃,该案将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任海涛也表示,近两年关于电子出版权利许可的问题很多,中华书局诉汉王案的判决,其实相当于把电子书生产者仅当成印刷厂,降低其注意义务。
版权瓶颈有待破解
近年来,终端厂商、出版社、运营商纷纷入局跑马圈地,在电子书这一新兴市场一争高下。然而,各类电子书硬件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角逐市场时,人们却发现,作为电子书灵魂的阅读内容却因版权问题,竖起了一道高高的屏障,把雄心勃勃的各路诸侯拦下。
相比较而言,出版社在内容方面优势明显,然而他们对数字出版物的热情明显不如终端厂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去年通过对全国近100多家出版社的调研发现,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纸质图书中,拥有其数字版权的不到20%,有的甚至才10%。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中国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成勇分析认为:首先,数字版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数字出版中,具体到手机、电子阅读器等不同的终端,数字内容包含的权利不尽相同。具体就电子书而言,如果内容只是预装在阅读器内,就只涉及到复制权;如果通过网络下载,可能就是网络传播权;如果需要在平台通过数据库检索,又可能涉及到汇编权、改编权。每一种数字出版新形态、新媒介出现,都可能意味着权利内容的调整,如何约定授权、如何分成都要及时调整,这对出版社、版权代理人以及作者都是一个挑战,而且网络传播权是近年发展的概念,以往的合同并没有涉及。此外,因为国内版权保护环境并不理想,尤其网络盗版的泛滥,有些作者担心数字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者拿不到合理的分成,不愿意放开数字版权,也有的作者将纸质出版权和数字版权分别授予了不同的出版社或者数字图书馆等其他公司。
从事产品数字化的肖经理告诉记者,作为内容持有者的出版社对数字版权的不热心,与终端厂商和电子书平台搭建者之间的焦急形成鲜明对比,尤其是前期较大的投入及盈利前景不明朗,在版权数字化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而他们希望拿到一些好的图书的数字版权很难,出版社要考虑传统营销渠道的利润,不可能轻易将数字版权让给其他方面,尤其是在目前版权保护法律环境并不太好的情况下。他分析了版权数字化难题的成因。
一位长期从事数字版权代理的律师告诉记者,与英美等版权贸易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版权贸易产业起步较晚,而版权贸易产业中版权代理体制还不完善,版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不如西方,这都需要时间加以解决。数字版权需要保护,电子出版物的发展也刻不容缓,两者从根本上说并不矛盾,如果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版权代理制度,让出版社以外的其他数字出版机构更多地介入出版物内容的数字化,将是一种理想的发展模式,这对整个电子书产业链各方是一个多赢的结果。肖经理向记者描述了他对未来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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