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职工因工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46:43 80 人看过

广东培正学院日语系何午教授62年的人生定格在了1月16日的中午。何教授在日语系办公室为学生批改期末试卷时突然倒下,最终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事发后,家属希望校方为这位奋战在教学一线32年的教授开具因工死亡证明,但遭到拒绝。

上周六回办公室批改试卷

何午教授的办公桌上的电脑已经被搬走,几张A4纸凌乱地散落,座位空空。5天前,何教授在自己办公桌前批改试卷时不幸猝死。

今年62岁的何午教授2014年5月从四川外国语大学退休,同年8月受聘到广东培正学院外国语学院任教。

寒假即将到来,完成试卷批改及成绩录入本是何教授这学期最后一项工作。2016年1月16日星期六,早上8点半,何教授回到办公室,继续批改试卷。

同办公室女老师说,早上9点多看何教授不舒服,该女老师还买了一瓶哮喘喷雾给他,她还劝教授去医院看病。何午的弟弟阿忠说,何教授却对同事回应太太下午就来广州,下午再去。据校方表示,事发前,何老师已感冒一周,此前还曾向院里请假。

11时许,同事看出,何教授身体已经很不舒服,立即拨打了医务室电话与120。据现场医护人员表示,到场时,何教授趴在桌上一动不动,双手摊开,手指已完全僵硬。

当时是中午,我正在吃饭,接到电话说有人不舒服,没有想到那么严重,到了办公室后发现情况不妙准备返回医务室拿氧气袋,这时120急救车已经赶到办公室楼下,培正学院校医室罗医生称。

120到场后发现何老师肚子胀得厉害,医护人员发现何教授腹部严重积水,现场实施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法医到场,排除他杀与自杀,得出因突发疾病猝死的结论。

善后事宜

家属:批改试卷是在岗工作的证明

我丈夫的遗体至今还躺在冰冷的箱柜内,不能入土为安。他是一个教师,又倒在岗位上,我希望学校为丈夫正名。何午死后,其妻子王女士向校方提出要求,请求校方认定何教授属于因工死亡,并希望学校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在王女士看来,高校教师的工作特点并不完全是周一至周五的坐班制,正常课时以外还有大量辅助工作,需要利用大量上课以外的时间处理。批改试卷是在岗工作的证明。王女士表示。

校方:学校无法认定因工死亡

何老师的不幸逝世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校方对此表示深切哀悼。我们希望家属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合理的诉求。广东培正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助理校长高文翔称学校非劳动部门,不具备对因工死亡的认定权。

是否何教授在校期间太过劳累?高书记表示,学校教师每周十节课的教学任务,没有强制老师必须在办公室加班,课后老师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律师说法:若是劳务关系工伤认定不应由校方出

家属要求校方开具因工死亡证明,学校回应称需依法依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广东领越律师事务所江点序律师表示工伤认定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下,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进行工伤认定首先需要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之下才能进行工伤认定。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何教授达到了退休年龄,经返聘任教于培正学院,若其享受原单位退休待遇,其与培正学院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不应该由校方出具证明。江律师强调。

如今如何进行工伤认定?江律师表示,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何教授家属如想要进行工伤认定可以前往花都区社保局福利科。家属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死亡证明,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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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9
      不可以,不是因为工伤死亡,不能按工伤死亡待遇处理。
    • 返聘生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6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 工伤返聘死亡金领取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层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童工、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
    • 职工因醉酒导致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醉酒致死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本案中张先生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