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主导地位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无意识的放弃”法律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文章上,考虑更多的是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环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扰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导致安监执法“权法错位”。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组建时间大多不长,多为原从事管理工作或是刚招录的人员,大部分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当前体制下进人机制上的制约,安监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也都亟待提高。
(三)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部分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在执法中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缺乏服务意识、人权意识;还有一些安监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的主要来源,将执法行为和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和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安监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还不够规范,在执法监督机构设置、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安监行政处罚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四)以罚代改。一些安监部门对于查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管其性质有多恶劣,后果会多严重,都不予考虑,似乎只要罚了款,走完处罚程序,就万事大吉了,结果是隐患并未整改,危险依然存在。
(五)程序违法。如一些安监部门让无执法资格的人参加执法活动;部分执法人员未对相对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未赋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一些处罚案件未充分收集证据,便轻率作出违法事实的认定。
-
分析购买分摊面积存在问题的原因
428人看过
-
浅析文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49人看过
-
分析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现象
230人看过
-
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17人看过
-
深圳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51人看过
-
法律分析购买坟墓存在的问题
356人看过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出现。 各地的招商引资正从吸收外资为主到同时吸收内外资,从吸收第二产业投资为主到同时吸... 更多>
-
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0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目前各地方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问题。由4个方面原因造成: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二,资金约束,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方法主要靠自身积累;其三,人才缺乏,合作社扩大规模需要一定数量的优秀管理人才,当前的管理人员已表现出数量不足、管理水平低和管理方法落后。四,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
-
看守所专项整治剖析材料监控人员存在的问题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1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其日常工作、警力配备、在押人员等信息,出于监所管理的需要,一律不予公开。
-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是什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1-08-17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 一是土地补偿, 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 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四是房屋拆迁补偿,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
-
执法不公方面存在的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5(一)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久拖不结;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等。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一是执法不到位。 (三)剥夺、限制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少数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公正和及时有效保护。 (四)“执行难”问题仍然突出。执行存
-
处理分家析产问题的原则河南在线咨询 2021-01-13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