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4日国税明电[1994]035号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
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
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
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
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
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
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六、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
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
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
票。
(完)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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