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博客名誉权案开庭骂人博客当庭道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44:33 134 人看过

尽管在法庭上道歉,但张明仍认为沈阳嘴里也不干净。李婧/摄

要我赔钱,我真没有。不过我脚上这双鞋你可以拿去。昨天,在海淀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被指利用博客谩骂他人的张明依然用他富有刺激性的言论为自己辩护。

作为全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声言受到伤害的专栏作者沈阳却因故缺席,昨天原本应该出现的唇枪舌剑却成了张明的单口相声。张明表示,他已经在扬州以相同案由起诉了原告沈阳。看来,这场博客案将以连续剧方式在各地上演。

原告提交137页证明,声称自己老挨骂

为证明张明在博客骂了自己,原告方提交了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张明在网络上以秦尘为网名对沈阳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沈阳被张明指为博客痴呆症、兽医等。

面对指控,张明在法庭上抖出,这场口水仗的开端是沈阳的挑衅。我与沈阳系网上聊天认识,因为他对我进行攻击,我立即将其从我的聊天好友中删除。后经我查实,沈阳对互联网从业人员进行了许多攻击,我一时义愤,写出了那些文章,措辞可能有些激烈。但是沈阳对我的攻击却一直继续。

张明说,沈阳骂了不少网络名人,曾经被评为网品最差的网友之一,还被称为笑里藏刀哈哈儿。张明以秦尘的网名在博客里指摘沈阳的行为,一度得到其他网友喝彩。有人给他发帖,称其骂得痛快。

被告承认气盛骂人,但没钱赔偿

不过,张明也承认自己过于年轻,在博客里用了过激语言。对此,张明说他曾三次向沈阳公开道歉,并当庭起立表示歉意。张明希望能与沈阳相逢一笑泯恩仇。可在质证阶段,张明却爆出一句:我年轻,我沉不住气,我中了沈阳这个老男人的圈套。虽然随后张明解释道:我说他老男人,因为他已经45岁了。言外之意,相对于年仅21岁的张明,说沈阳老,不是骂人。

在法庭上,张明说话时用手挠头,孩子气的举动与三位律师的沉稳形成对比。原告要求张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上公开道歉一个月,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张明说自己没钱。

为了这场官司,我丢掉了人民网的工作,变成无业游民,我现在的经济状况非常不好,我租住的房子只有放床的部分不漏雨。要我赔1万元,我绝对没有。如果沈阳你愿意的话,我脚上这双鞋子你可以拿去。此语一出,旁听席上哗然一片。

是否删除骂帖,博客网两头为难

休庭后,张明称已经在扬州告了沈阳,案由也是名誉侵权。这些都是沈阳在博客里骂人的话。据悉,以与沈阳相同的理由——名誉侵权为由起诉沈阳,已经在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在案件的审理中,最无奈的就是被告之一博客网信息技术公司(原告认为理由是张明在博客上发表谩骂自己的文章,而该网站却坐视不管)。其代理人称,网络博客有特殊性,如果随意删除客户的博客内容,将被指责侵犯他人自由发布信息的权利。如果不对受质疑的博客内容进行删除的话,又会遭遇名誉权起诉。其实我国有法规规定,博客的管理是事后管理。我们在事后已经主动删除了张明的部分帖子,已经尽到监管责任。博客的代理人认为,沈阳应该通过正常的投诉途径来解决博客上的指责,而不是动辄起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全国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引用博文不署名有说法
    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把于芬告上法庭。昨天(12日),海淀法院认定于芬侵权,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李强称,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而于芬多次访问其博客,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后李强发现,于芬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于芬认为,李强和她的文章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因此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北京日报通讯员闫肃刁云芸)
    2023-06-05
    248人看过
  • 网友微博骂战引官司江西首例微博维权案
    江西抚州临川区市民吴芳因发表一则微博与他人展开口水仗,对方在网上公布了她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并发布了一些包含损害名誉内容的文字。近日,吴芳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临川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诉讼。这是江西省首例微博维权案。发微博引来一场口水仗2011年12月6日,吴芳和朋友来到即将竣工的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抚州名人(雕塑)园建造得像故宫,对面的市政府乍一看像天安门。园里不仅有名人还有樟树、银杏等名树林。还有石林,抚州真有钱!当晚,有感而发的吴芳在微博上写了上面这段文字。为了使内容更形象些,她还给文字配了一组图片作为佐证。吴芳喜欢写微博,这种文字配图片的表达方式时下在微博上很流行。我当时就是在微博上随手记下了参观抚州名人雕塑园的感受,完全是有感而发,没有任何其他意图。吴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则微博给吴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次日登录微博,吴芳发现几名网友在评论时用尖刻的语言对她进行指责
    2023-04-25
    452人看过
  • 博客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纠纷
    引人注目的全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女博客秦-涛状告搜狐网侵犯著作权案,刚刚确立了开庭日期,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将在4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在上海一家网络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ss科技知名女博客秦-涛,向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构成侵犯著作权,索赔10万元。随后,秦-涛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题为《以行动维权,我起诉了搜狐》的博客文章,有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更为引人关注的是,首例博客著作权案,不仅迅速引发了许多博客纷纷跟帖,向秦-涛的行动表示支持或声援,而且引发了众多博客的“维权”热潮。秦-涛起诉后,被她称为自己“维权行动启蒙老师”的新东方教师罗x浩写了声援信,支持她的行动,信中说:“赔得再少也要打,至少可以让侵权者丢人现眼,心烦意乱,睡眠质量下降,饮食和大小便不规律等等。”博客汪s广、一位在读研究生在给秦-涛的
    2023-06-13
    421人看过
  • 民法典微博骂人属于名誉侵权吗
    一、民法典微博骂人属于名誉侵权吗民法典微博骂人属于名誉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二、名誉权侵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
    2023-05-06
    317人看过
  • 我国首例火车地板塌陷乘客坠落致残案开庭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29日电(记者刘媛媛)广西BA集团职工胡*津乘客在乘坐火车途中,从行驶的列车车厢内的地板塌陷处坠落,导致其一级伤残,28日,这例我国首例因火车地板塌陷导致乘客坠落伤残的赔偿案在广西B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原告广西BA集团职工胡*津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原告提出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等共计18项赔偿金总计500多万元。被告方--事故列车所属单位B铁路局对事故责任确认无误,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是对于原告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经过一天的开庭,双方同意庭外调解。2005年4月23日晚19时40分,广西BA集团档案资料室工作人员胡*津与其丈夫从吉首乘广西B铁路局所属张*界至南宁的2011次列车返途。24日凌晨1时左右,睡在13号卧铺车厢2号铺的胡*津,上完厕所返回卧铺,当走到车厢中段铺位的过道时,脚下的地板忽然塌陷翘起,开了一个大洞,胡*津瞬间顺着这块板,从
    2023-06-05
    264人看过
  • 首例点歌机侵权案开庭
    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诉北京世纪优冠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销售优冠点歌机的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一并被诉。音集协认为,世纪优冠生产的优冠数字机顶盒(点歌机)中内置了数千首音乐电视作品,主要供家用和商用KTV点歌使用,其中包括数量众多的由音集协管理的作品,但却未经授权,且未向音集协支付报酬,侵犯了音集协的复制权。而大中电器作为经销商,则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音集协的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的销售商在进货时必须弄清销售的内容产品如软件、歌库是否已获得合法授权,如果没有,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风险。音集协通过公证方式于2009年4月30日购买了侵权设备,并于2009年5月分别致函优冠和大中电器,要求协商解决。但截至起诉之日,涉案产品依然在大中电器城销售。因此,音集协将优冠和大中一起告上了被告席。音集协负责人介绍,为
    2023-06-05
    278人看过
  • 于芬公开“博客侵权”答辩状
    6月13日下午,在国内首起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败诉的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在其博客上公开了关于本场官司的答辩状,旨在请大家知晓详情,做出自己的判断。答辩状中,于芬针对原告李强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结合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提出四点答辩意见,认为李强要求保护的声称为其总结的竞技体育的成败规律及论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答辩人就竞技体育的成败规律的思想观点源于自身认识及经验总结,只是与西北风的观点相近,并非剽窃西北风的观点;答辩人应西北风要求且获得了西北风同意引用西北风观点的极小部分表述内容,且使用目的为教研,系合理使用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李强并未证明其就是西北风,其并非适格原告;李强主张的损失与本案无关,其赔偿要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近日,来自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司机李强以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2日,北京市海淀
    2023-06-07
    328人看过
  • 谢晋名誉侵权案本周四首次开庭审理
    普通2009-8-40:02:43备受瞩目的著名导演谢晋之妻徐大雯起诉宋祖德、刘信达对谢晋的名誉侵权案将于本周四在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去年10月18日,谢导不幸逝世后,宋祖德在博客中撰文《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恶意捏造谢导去世前晚“一夜风流”。为再起“蓬头”,宋祖德于10月23日又发表一文题为《谢晋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他的兄弟刘信达与之呼应,也在博客上写了《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竟称“谢老和刘晓庆海外有私生子:德达侦探所常务所长刘信达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这个脑瘫儿”。两人的可恶行径迅即激起了社会公愤,忍无可忍的徐大雯决定诉诸法律。谢晋导演圈内圈外备受人们尊敬,留下了《女篮五号》、《红色娘子军》、《天云山传奇》、《牧马人》、《芙蓉镇》等多部传世之作。
    2023-06-08
    77人看过
  • 博客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
    2006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在上海一家网络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新浪科技知名女博客秦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构成侵犯著作权,索赔10万元。随后,秦涛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题为《以行动维权,我起诉了搜狐》的博客文章,有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广州日报》发表评论称首例博客著作权案具有破冰意义。《光明日报》旗帜鲜明地提出博客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3月27日,又有赵占领等三位博客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联名将博客网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而使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就该问题作肤浅探析。一、博客的概念及其表现特征博客(Blog或Weblog)一词源于WebLog(网络日志)的缩写,是指网上写作的一
    2023-06-08
    159人看过
  • 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开审嫌疑人当庭道歉
    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于今天上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院经过了四个多小时的审理,将择日宣判。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白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向胡某某家属道歉,为其所犯罪行表示后悔。201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桦南县发生一起诱骗少女奸杀案。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骗桦南医院实习生胡依萱送其回家,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某某的丈夫白某某趁胡依萱昏迷欲实施强奸。事后,白某某和谭某某怕被人发现便心生杀念,将胡某某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后掩埋。胡某某父母由于情绪激动,并未进入法庭审理现场,而是由胡某某叔叔代为出庭。据胡某某叔叔介绍,法庭调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白某某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对其所实施的罪行表示后悔。被害人家属要求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胡某某生前就读的黑龙江林业卫校崔老师告诉记者,胡某某父亲月工资每月只有600多元钱,其母亲以前作保险公司
    2023-06-11
    345人看过
  • 离职不爽博客发文"哭丧"老东家判名誉权侵权
    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后不久,在其新浪博客中以该公司老总王某为对象,以我国东北地区哭丧时所用送七关形式发表了一篇博文。王某认为自己名誉受损遂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博文并在新浪网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小李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2011年年初,小李从北京某科技公司离职,劳资双方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劳资纠纷诉讼期间,小李参加录制了某卫视的职场真人秀节目,并在新浪开通了实名注册的个人博客,几个月内其博客访问量达到3万余人次。2011年5月小李发表博客文章,列明了王某的工作单位与真实姓名。王某认为该博文将自己作为哭灵对象,并使用王某一路平安到西天、王某归天去呀等大量侮辱性词眼,严重侵害自己的名誉利益。博文同时被多家网站转载,小李还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博文群发给公司同事,扩大了博文的浏览受众,使王某
    2023-04-24
    340人看过
  • 谢晋名誉侵权案在沪开庭
    普通2009-8-130:02:24今天上午9点03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谢晋遗孀徐大雯状告宋祖德名誉侵权一案,审判长黄皓宣布正式开庭。法庭内,偌大旁听席几乎坐满,大约有150余人。庭审现场,记者发现宋祖德兄弟并未到场。谢导生前助手蒋某悄然出现在庭审现场。此案也引起众多媒体关注,40多家境内外媒体派记者采访。上午8:51、宋祖德律师进入法庭“他们到现在还没有来,我们也没有他们的联系电话号码,急死了……”今天上午8点51分,距离开庭还有9分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一女法官在审判厅内进进出出,她一会儿打电话,一会儿找人。在干什么?原来,快开庭了,两被告宋祖德其弟弟刘信达还未到庭,两人代理律师崔勇也没到场。上午8点55分,脖子上系着一条淡灰浅色领带,身着白色衬衣的崔勇律师终于现身法庭。只见他把两大袋资料放在紧挨着被告席位置的委托代理人座位上后,转身走出第二法庭接电话,记者立
    2023-06-08
    115人看过
  • 民法典利用微博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属于侵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一、权利分则中各种权利包括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二、民法典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
    2023-06-26
    312人看过
  •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在“1998年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考虑: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
    2023-06-13
    420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写博客骂人算不算侵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写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方式手段不同。如果在博客中针对某人发表失实的言论,或者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第三人知道矛头指向的是谁,无疑会损害他人的名誉,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在博客中披露别人的隐私,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在博客中故意捏造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 博客引用他人博客是侵权行为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2
      首先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的形式,证明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不限于纸质作品,而且第三条规定的形式中含文字作品,博客中的也应属于文字作品。而且,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以上权利,但应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给付报酬。所以,擅自引用他人博客是侵权行为。
    • 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是哪些情况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6
      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
    • 名誉权道歉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7
      可以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及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因此给您造成其他损失,可以主张进行赔偿。根据具体情况及侵权人过错程度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在微博上被人辱骂算违反名誉权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2-23
      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