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是否设有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4 11:58:38 84 人看过

连带担保责任人相较于一般的保证人士,其所承担的法定期限更加明确。

首先,针对一般性的保证义务,若保证人债权人并未事先约定期限,那么该等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其次,针对连带责任性质的保证义务,同理若合约双方未能在签署时明确保证期间的话,债权人享有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六个月时间内,随时请求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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