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主动交代罪行可否成立自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3:09 251 人看过

案情?犖?根除城市野广告现象,某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办法,对不够刑事责任的乱贴者可审批劳动教养。2003年8月,该市某区警方查获携带刷子和油漆在街头涂写办证手机号的张某。张某供述自己受雇于他人涂写广告,但拒不交代同伙和伪造证件等情况。公安机关审理后认为,张某尽管未直接实施伪造假证件的行为,但为牟利到处张贴野广告,在伪造假证件者和购买者之间充当联络人,其主观上有共同违法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促成交易的实现,其行为符合共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主犯未到案,张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乱贴广告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市劳教审议委员会经审议决定,对张某实施劳动教养一年。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2004年1月,张某在劳动教养所认识了刚被劳教的朋友李某,李某告诉张某:王某(张某的老板)已经因为伪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被刑事拘留了。张某联想到自己曾经在王某的组织下参与制造了大量假居民身份证,而仅因乱涂乱画才被判了一年劳教,一旦王某供出自己制造大量假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肯定要判得更重。缘于害怕心理,张某向劳教干部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王某的组织下参与制造假居民身份证的行为。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成立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已经被劳教了,不符合自首“自动投案”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自首。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煹闫坤犖胰衔?,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本案的关键是准确把握自首的本质和自动投案的含义。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一、张某的行为符合“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本质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长期在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自首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犯罪后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但我认为,这种观点对自首本质的概括失之于模糊。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有学者认为,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犯罪以后愿意承担罪责,主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实举发自己的罪行。我认为,这种观点克服了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将自首的本质特征概括为“主动如实供述罪行”,明确、具体地界定了自首的内涵和外延。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反映出行为人的“主动性”,因而自首的本质特征是: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所以“以自首论”,是因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司法机关对其余罪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实施了余罪并作了如实的供述,就该余罪而言,符合自首“主动、如实、供述罪行”的本质特征。只是这时的主动性体现为,行为人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余罪的情况下自己揭发了自己。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本案中,张某对其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情况下作出的,即便王某已经揭发了张某,但是只要张某是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承认的,就符合“主动性”的要求。另外,张某是因为乱贴野广告而被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其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可见,对张某供述其犯罪行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坦白。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张某的行为显然符合自首的本质要求。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二、张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dJ9广东刑事辩护网

在实践中,之所以对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存在争议,是因为对“自动投案”的理解过于狭隘,认为自动投案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交付给有关机关,而在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是不能将自己交付给有关机关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自首对罪行成立是否有影响
    供述同种罪行的可以成立余罪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成立余罪自首。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相比,其他罪行。放宽自首条件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及时、主动、全面地解释余罪,节约诉讼资源,特别是侦查资源。准自首的成立条件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如下:(一)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认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与还未掌握的判断,应区分不
    2023-07-03
    201人看过
  • 行为人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事实,在行政监察机关主动交代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行政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未被行政监察机关所掌握的罪行的,如果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行政监察机关调查谈话、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2、从被告的笔录上
    2023-08-17
    107人看过
  • 主动交代曾实施抢劫罪的属于自首吗
    如果其所交代的抢劫事实是公干机关尚未掌握的(含没有报案),属于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一、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
    2023-02-07
    266人看过
  • 主动交代同伙罪行是立功吗
    一、主动交代同伙罪行是立功吗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属于立功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怎样处罚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所说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等。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等。属于重大立功的具
    2023-06-17
    59人看过
  • 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算自首吗
    一、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算自首吗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犯罪嫌疑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吗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按以下处理: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较轻,判处的刑罚较轻,其实可以免除处罚。不过,具体怎么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3-04-20
    119人看过
  •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能否成立自首?
    在嫌疑人被机关抓捕之后就会对其进行劝诫希望其能够自己主动的认罪而减少法院对其的判决以及机关的工作负担,但是很多犯罪人在面对严厉的公安的时候可能还想着可以逃脱罪名而选择不认罪,那么,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能否成立自首?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在司法机关面前拒不认罪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这是因为:首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事实,至于对案件的定性,由司法机关负责。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但在主观上对该事实的评价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换言之,自首的成立,不以行为人认罪为前提。其次,应当注意区分如实供述与合理辩解。如实供述是指将本人所犯罪行客观地陈述出来,而自我辩解则是在客观陈述自己罪行的基础上,对本人承担责任的轻重进行解释。合理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行为人进行了自我辩解而否定
    2023-04-19
    332人看过
  • 在什么情况下主动交代算自首
    通常有两种学说的观点。(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1998年5月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和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某人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自首。(二)肯定说。肯定说认为,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行为与行为人被抓获之后如实交
    2023-03-30
    390人看过
  • 行贿罪立案前交代清楚问题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可以。对于犯行贿罪自首的情况依照犯罪情节从轻处罚。其中,如果当事人涉事金额较小、罪行较轻的情况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对于涉事金额较大,并且所侵害的利益较大的情况下则需要依法处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根据其交待的主动性与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即行贿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检察机关刑事立案前,向有
    2023-06-21
    168人看过
  • 犯罪人员劝人自首是立功么
    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劝说他人去投案,虽然不属于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是比协助抓捕社会效果更好,同样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为公安机关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首先,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这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的诉讼资源,减少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体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同时,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其人身危险性也得以消除。这当然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次,《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悔过程度,只考虑结果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可认定作出了有利于社会或国家的行为,并达到立功所要求作出有利于社会或国家的贡献的程度。规劝他人投案行为从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来看,都明显超过了协助抓捕行为,按照刑法“当然解释”的解释方法,根据“举
    2023-03-01
    347人看过
  • 犯罪的单位可否成为自首的主体
    目前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对自首者的称谓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从表述上看,立法者似乎仅将犯罪的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自首主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自首主体即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目前,司法解释走在了前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023-03-02
    198人看过
  • 本案传唤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XX,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200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XX在某市造纸厂路口西鑫胜配货站门前,盗窃田XX停放在此处的海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同年5月,被告人王XX在得知该车车主是田XX,向田XX索要500元现金后,将摩托车退还给了田XX。同年5月14日,被告人王XX被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二、控辩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因有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
    2023-03-01
    84人看过
  • 盘问多次才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
    当地派出所根据刘某是卷发、且借过王某摩托车,认为其形迹可疑,将之带至派出所盘问,刘某当时谎称不知情,没有交代。但从派出所回家后他心里不安,于次日将摩托车主动退还给了失主王某。当派出所干警再次追问刘某时,其交代私配了王某一把摩托车钥匙,但称将钥匙交给了一个朋友。14日晚,干警又一次将刘某从厂里带至派出所,刘某这次如实交代了自己单独作案盗取王某摩托车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详细作案过程,经提取赃物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500元。4月15日,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刘某决定立案侦查并予刑事拘留。之后,刘某一直供认不讳。分歧意见:关于刘某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自首,因为失主证实案发前刘某借用过他的摩托车,保安员张某证实见到一名卷发青年从厂内骑出一辆摩托车,刘某的发型正好是卷发,说明刘某交代前派出所已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此外,刘某不是自己主动到派出所交代的,而是被干警带去盘问交代的;最
    2023-06-12
    265人看过
  • 行贿人主动自首如何量刑?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随同家人去行贿,为了面试能够顺利进行才去的。不是我考,也不是我给的钱,我只是参与了。如果我去自首会怎么量刑。要去哪里自首。谢谢。律师解答:如果数额不大,有自首情节,可免予处罚。相关法律知识: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
    2023-03-08
    180人看过
  • 自首与否,看嫌疑人是否在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罪行
    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委托他人先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减轻犯罪后果的;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的,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不是因为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友的劝说;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主动交待未掌握罪行是否自首?我国刑法修正案及相关
    2023-07-05
    8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主动交代本人同种罪行行为人能否认定为自首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04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
    • 教唆他人自首立功成立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3
      综合你上边所述,该公诉人的说法当然不成立(除非案情中还有其他细节问题)。根据刑法第67条,所谓自首,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另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该学生听从老师的安排到学校政教处写事情经过等候警察直至被警察带走,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接下来他对事实经过也做了如实供述,那
    • 主动交代别人犯罪是否立功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2-08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揭发不是立功。
    • 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是否算自首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30
      1、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
    • 主动投案并且坦白交代犯罪情节的行为,是否属于主动投案并构成自首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主动投案并且坦白交代犯罪情节的属于自首,具体是指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3、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6、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