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登记发证行为应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证、认定和证明等形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法律程序,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土地的权属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开展四化建设和改革国有土地为有偿有期使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望各级人民政府以改革统揽全局,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按照意见的要求,制定出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籍]字第99号、111号文的要求,要在全面清查非农业用地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开展土地登记、发证,是贯彻实施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搞好这项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权属纠纷问题,巩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对进行用地制度改革,为逐步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提供条件等都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懂得政策,明确作法,自觉关心和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二、开展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的土地法规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具体规定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先提出申请,经过调查审核,确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才能造册报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予以登记、发放证书。颁发证书共三种,分别给三种不同的对象: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这次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和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书不同。土改时是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发给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证,现在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颁发的三种土地证书。今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一律以国家《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后,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旧的土地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一九八六年三月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不同式样、不同内容的证书。这次应结合土地登记进行审查,更换发给新的证书。
三、在工作步骤上,农村先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城市应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待土地资源调查完成后再颁发。各地、市先搞试点,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办法,然后分期分批逐步铺开进行全面发证工作,争取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在开展工作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培训必要的勘测、登记技术人员;土地证书由区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样本,统一印制;并参考兄弟省区有关做法,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土地登记和勘测证书的收费标准。
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思想性、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抽调力量,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和分期分批计划,逐级上报土地管理部门核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查。城建、房产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有关材料。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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