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批准村委会的设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09:14:19 218 人看过

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换届几年一次

村委会换届5年一次。

村委会工作职责和义务为:

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体村民负责;

2、组织领导全村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报告工作;

4、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工作;

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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